辩护词格式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辩护词格式写法】
辩护词格式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首部】
主要包括三部分,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既是受被告人的委托不是受人民法院指定。实践中,还说明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第三、也可以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
【正文部分】
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说明各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概括起来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起诉书指挥客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斩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客人代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人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结束语】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
【辩护词格式范本】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综上所述
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辩护词格式范文】
关于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韩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一、公诉书认定韩某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刘女士属于“特异体质人”的情况,法医已作出认定。
根据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一个正常体质的人,在这样的情况是根本不会出现死亡的情形,正因为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韩某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韩某的行为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我请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韩某无罪。
辩护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辩护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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