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王xx的委托及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予以赔偿,被告王xx仅对原告承担4990.71元的赔偿责任。
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据此规定,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被告黎xx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黎xx、王xx承担连带责任。
②、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花费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为124115.3元,2010年6月18日,被告王xx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7489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规定,答辩人依法只需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续复查治疗费合计4990.71元(计算公式:(124115.3元-10000元)×70%-74890元=4990.71元)。
③、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均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且数额未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该部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
二、《暂住证》所载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应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未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依据原告提供的《暂住证》可知,原告自2007年2月15日起,一直在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从事保险工作,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日期却是2009年10月19日,在登记注册之前该保险公司尚未从事保险业务,且在庭审中原告也不能提供具体的居住地址。本案,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9640元(计算公式:4910元/年×20×20%﹦19640元)。
三、《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属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应依法予以采信。
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王xx发现xx人寿保险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9日,于是前住工商登记机关调取了该保险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据此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是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应依法予以采信。
三、被告黎xx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告王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黎xx系被告王xx雇佣的汽车驾驶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黎xx承担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黎x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黎xx具有重大过失,应与被告王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王xx仅对原告承担4990.71元的医疗费、后续费,不承担其他费用,被告王xx与黎xx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代理人: 朱xx 律师
20xx年9月30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所接受本案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律师,出庭履行代理职责。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认为自己所承担的比例过重。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知道了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有一定的过错。若非原告不顾红绿灯的状况而通行,货车司机则不会撞伤原告。因为被告为货车而原告为自行车所以我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可是对于责任的比例承担上有异议,况且当该事故发生时货车司机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急救。所以被告认为我们仅应承担60%的责任,其余40%由原告承担。
二、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1、对于医疗费无异议。
2、伙食补助费要求过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40元)计算,原告住院15天所以,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是40元/天×15天=600元。不可能是原告所诉请的750元。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为八级伤残则为三级护理,其护理费为500-650
元/月。那么按照每月650元,实际的护理费为325+650*3=2275元,原告主张4500元计算有误,请求不当;
4、交通费应按照原告往返医院的实际次数计算。除情况紧急,只能给予赔偿乘坐公共汽车的交通费用。原告治疗期间为三个月,复诊为每周一次,则一个月为四次。当原告第一个月行动不便打的。福州的的士收费标准为起步价8元/3公里,后每公里1.5元。从原告所在地到福州省立医院为20公里,一次打的的费用为8+17*1.5=元,则一个月打的的费用为33.5*4*2=268元。而搭公交车只要搭55路即可到,所以后两个月的交通费为2*2*4*2=32元,再加上护理人员半个月的护理费为2*2*15=60元,所以原告的交通费实为154+32+60=246元。
5、关于精神抚慰金众所周知,在法律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明确规定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各级法院、各地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判决参差不齐、标准各异。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有了统一的规定和赔偿参考标准。《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认为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6、伤残鉴定费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7、对于营养补助费无异议。综上所述,被告所承担的费用为
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是给予考虑,并希望采纳。
代理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 肖xx
二0xx年六月三日
第三篇: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_____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_____与_____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时,仅原告_____受伤,原告_____、_____并非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故其二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原告参与庭审。
二、被告_____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与实施不符于法无据。
1、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应当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中减除。
2、现原告的整个治疗阶段并未结束,还需要继续治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伤残评定要求,伤残鉴定需整个治疗全部终结,原告在治疗还未终结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程序违法,故该份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
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0、21、24条的规定,上述费用应当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故其作出的三期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仍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4、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自行车没有达到报废的程度,通过修理仍可使用。其他损失退票费,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5、后续手术费无医疗机构证明,不应支持。
6、精神损害抚慰金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不能重复主张。
三、肇事车辆系被告_____向车主_____借用,_____对此次事故无任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是被告_____的个人行为与车主无关。原告不应向车主_____主张赔偿,车主也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四、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_____与_____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车主_____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代理人:赵xx
二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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