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接受本案原告何祥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何祥龙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于20xx年与被告认识恋爱,因冲动未婚先孕,在当时原被告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原被告都把年龄虚报多一岁,在20xx年3月28日取得结婚证。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这说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生活,这就更好说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20xx年11月份,因被告长期喜欢打牌,不怎么照顾小孩,导致家庭矛盾爆发。20xx年春节后,被告丢下孩子给爷爷奶奶抚养,离开原告家回到娘家,说出去打工,之后长年不归家,只偶尔回去看望一下孩子。原、被告已经近两年时间连面都没见过,分居更是长达3年以上,原被告之间既无正常的夫妻生活,孩子也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第三、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原告曾试图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性子很急,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被告要求原告给一笔钱就同意离婚。因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打工挣的钱都已抚养孩子照顾家庭,没有钱给被告,被告也一直避而不见。被告作为妻子没有尽到照顾家庭的义务,作为母亲,没有尽到照顾小孩的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这段夫妻感情。如果勉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原告的生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别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20xx年11月26日生下儿子何发炜,20xx年9月20日生下女儿何娇娇。两个孩子都是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这样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原告起诉离婚前,已征求儿女意见,儿子何发炜要求跟妈妈一起生活,女儿何娇娇要求跟爸爸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尊重孩子意愿,请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儿子何发炜,由原告抚养女儿何娇娇。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回娘家居住,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李平的委托,就李平诉被告姚传厚离婚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通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已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应当判决离婚,为此,以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破裂的主要原因。
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但在结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2009年2月,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打原告,不叫原告滚,如果再打李平,我们就离婚,孩子归李平”。可是在写了保证书以后,被告仍然经常殴打原告。本次起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8 月24日,被告要去打牌,原告讲了一句要被告带小孩的话,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且手段凶残,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右眼青紫肿胀、眼球充血、头皮下血肿、多处青紫肿胀,最大的青紫肿块达到了10×7CM,这一事实,有原告伤后的照片、法医鉴定、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告在被被告殴打以后,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要求与被告离婚,这就是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
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准许。
前面讲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且在本次殴打过和中可说是不顾原告的死活,有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的行为,符合实施家庭暴力的要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是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该条规定,应当判决离婚。
二、原被告离婚时财产,子、女处理的问题。
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加上又是长期处身于家庭暴力之中,婚后没有增加什么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不存在争议。原告的嫁妆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本案争议的是小孩扶养的问题,《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需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受害妇女的抚养意愿。对有明显暴力倾向,特别是曾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的施暴方,一般不宜确定其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见,本案原被告的小孩应确定由原告扶养。
三、请求对原告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在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于9 月6日晚上,携带十几斤炸药和汽油,到原告娘家,要实施犯罪,在原告亲属的耐心劝告下,才将炸药销毁,被告爆炸犯罪未遂。但事后还扬言,要达到他的要求才肯离婚,达不到要求就如何如何,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仍存潜在着严重的安全威胁,《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为进一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经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协助下,可以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请求依法作出裁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可以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为了预防被告再次走向犯罪和教育有力在保护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案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xx年x月x日
第三篇: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殷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殷xx诉方xx离婚纠纷一案。通过调查和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已经感情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可能
原、被告虽为同学,但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后才走到一起。因为受过婚姻生活的伤害,因此,在心理上对婚姻生活本身就不抱太大期望,只想在一起过日子。但没想到,双方由于性格的巨大差异,导致共同生活在一起后才发现矛盾冲突不断。被告的脾气暴躁,性格多疑,导致与原告吵闹不断,而原告也因为忍受不了被告的坏脾气而经常回娘家,使得双方的矛盾不能得到即时的解决,而越积越多,越积越深,时间长了,便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再加上,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得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夫妻双方的交流更加困难,更加无法建立安全畅通的交流渠道。而被告对于自己的家庭暴力行为又不思悔过,没有为自己的行为向原告道歉,使得原告更加无法信任被告。
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离婚时,被告没有本着真诚平和的心态与原告协商,反而以不给原告母亲还钱为要挟,逼原告起诉离婚,而且还要分割本属于原告的财产。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态度是不诚恳的,就不是本着踏踏实实过日子的心态跟原告在一起的。因此,对被告对待这场婚姻的初衷,我们表示极大的怀疑。从而也使原告没有信心和勇气继续与被告生活下去。
另外,原、被告已经分居半年多,在这期间,被告没有对原告表示歉意,对原告的生活也不闻不问。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也无和好可能。况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也没有孩子。
综上,婚姻生活是需要双方付出爱心、耐心和对彼此的信任来共同经营的,而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初就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又缺乏对彼此的耐心和爱心,协商离婚时更缺乏对彼此的信任,使得原、被告的婚姻不堪一击,经受不住任何考验才走到了今天。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这场婚姻再走下去已经毫无意义,也不会对彼此有任何好处,更不会让双方对婚姻重拾信心。因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彼此是最好的解脱!
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款,没有自己的住房,也没有车辆及其他共同财产。被告所主张的原告单位分给其的住房,是基于原告是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分配得来的。具有特殊的身份属性。被告并不是该公司员工,也不具备这样的身份属性,更没有为这套房子出过一分钱,无权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第二,这套住房的分配只是原告单位的初步安排,还没有履行任何手续,也没法确定住房位置,大小,面积,市场价值及产权归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家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该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原、被告之间有共同债务
因原告单位打算分配给原告一套住房,根据单位计划要缴纳8万元首付款。而原告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向自己的姑姑借了8万元,打算作为首付款交给单位。这8万元是在原、被告结婚后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因此,被告也应该承担一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三、被告借原告母亲的十万元钱是被告婚前个人债务
原告已经提交录音及借条证据证明被告借原告母亲10万元钱的时间是在20xx年1月20日,即原被告结婚前。且该笔钱是被告用于购买车辆为单位跑营运的。
因为被告一直不还该笔借款,导致借钱时由被告向原告母亲出具的借条已经快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母亲又让被告于20xx年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
但时至今日,被告却一直以离婚为要挟,不还原告母亲这笔钱,导致产生了本案的问题,但该笔借款是与本案离婚诉讼无关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xx年x月x日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Tags in this post...
Reply on: @reply_date@
@reply_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