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离婚代理词(女方)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承认自己有配偶而在外与其她女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的破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坚持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她女性交往,并且被告也多次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她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本案房产部分,请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1、本案中房产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的好处
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一并进行审理,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同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杜绝新的纠纷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本案中房产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坏处
首先,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法院拒不对本案房产部分作出分割,违背了人们法院的工作职责;其次,在离婚诉讼中不进行房产分割,而强行要求原被告双方另案起诉分割房产,对于本案来讲是结案了,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是当事人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最后还是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的难度,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其次,要求当事人对房产部分另案起诉,会使一个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分割成多个诉讼,不仅不能达到息诉、化解双方矛盾的审判目的,反而会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的社会形象、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
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房产应当进行分割
《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二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该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房屋分割部分已经贵院立案并进行审理,任何法院不得再对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进行立案审理,若立案的,也应该裁定移送贵院合并审理,因此请贵院依法对本案房产部分进行分割。
原告离婚代理词(男方)
审判长、审判员:
你们好!本人受赵勇的委托担任赵勇诉周本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本人经过走访调查,并参加了庭审,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双方早在20xx年7月份左右,便去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过;
2、20xx年5月初向居巢区法院起诉离婚,后因家人朋友的劝说在被告作出书面保证(孝顺公婆、改正坏习惯)的前提下,原告作出了撤诉申请;
3、双方在撤诉后,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地与原告争吵;更为甚者原告母亲在被告作出保证后的第三天,带着补品及鸡蛋慰问儿子和儿媳及孙子,得到的结果反而是被告无理的指责。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情感;另外,被告在原告撤诉后的20xx年7月份,为了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竟然没有和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皖Q01967号“现代”牌轿车出卖,出卖的所得仍在被告所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桩死亡了的婚姻无需继续维持。
二、孩子抚养问题;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孩子随谁共同生活主要看对孩子成长教育是否有利。原告认为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各项条件均有利于随被告共同生活。主要原因如下:
1、原告系高中文化,被告仅初中文化,文化程度上优于被告;
2、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固定住所且孩子的奶奶尚有照顾能力
且愿意照顾孙子,另孩子的叔叔也有照顾孩子的意愿且孩子叔叔的经济能力较强。故孩子的成长教育环境优于被告是不言而喻的;
三、财产分割问题;
1、双方婚后添置了两部轿车,目前已被被告私自处理一辆(即皖Q01967号)(在此原告保留对被告主张私自出卖该车行为无效的诉权),在被告处仍有一辆。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这两辆车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加以分割。
2、房屋问题;粮站的集资房系原告父母投资建设的房屋,有粮站出具的证明为证。依法应当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代理人:
二〇xx年四月十八日
原告离婚代理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与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上诉一案二审的委托代理人,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一审卷宗,并进行了相关调查,现结合本法庭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二审合议庭定案时参考。
一、上、被上诉人双方被一审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定二审法庭应予维持
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是一对老年再婚夫妻,这对都已经经过离婚阵痛的老年夫妻来说,重新组建一个和睦家庭是非常不容易的。本应该加倍珍惜再婚给双方带来的幸福和快乐,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双方认识后,相互关心、体贴的好日子只过了不到四年的时间。实际上,从1997年双方再婚后大约一年开始,双方就开始不断争吵,并多次就婚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虽经多次和解,多次忍让,但直至本案原审原告最后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受理时,原审原、被告双方都已觉得双方已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甚至已不堪同居反而双方见面就会相互伤害。这样一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老年夫妻,双方都认为,只有离婚才会减轻或者解除再婚给他们带来的不幸和痛苦。通过诉讼使他们分开,至少会使他们过上比较安静的晚年生活。因此,原审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离婚的认定均没有提出异议,请二审合议庭继续对此予以确认和维持。
二、一审法院对上、被上诉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正确的、公平的、合理的,二审法院同样应予认定和维持。
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原审原、被告双方在都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比较坦诚和真实的向一审法院说清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并就如何分割夫妻共同的现有财产向一审法院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尤其是原审原告杨某某,比较细致地说出了双方自认识以及再婚后的财产状况,一点也不加隐瞒的在起诉状中作了详细的陈述。原审被告也是比较坦诚和真实的作了细致的答辩,双方均一致认为没有共同的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就家俱、家电的分割双方也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定,没有再提异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新发小区顺宁里3幢2单元401号100%产权房屋一套的来源、原始购买价格、竟价等也是持同一观点。只是双方都要求法庭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补偿给对方的经济补偿金额将房屋判归给原审原告也即本案被上诉人杨某某所有是正确的,也是公平的、合理的。毕竟,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2万元跟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5万元,是两个绝对不同的数目和概念,它也同时反映出双方对处理共有财产的不同的心态和道德观念,法律应该是不会让老实人吃亏的,法律应该对诚实善良的人加以保护。对一审法院的如此公平的合理合法判定,二审法院没有理由改判。但是,在二审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对房屋的价格进行重新竞价,根据双方竞价的结果,上诉人愿意补偿被上诉人人民币10万元,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对此当事人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本代理人只有认同,二审法院也只有依法确认。
三、本案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应被驳回
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已超出了原审范围,并且在二审庭审时上诉人也没有举证来说明其上诉主张,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给予支持。同时,上诉方在法庭的多次询问下,也最终不能说出其这些上诉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上诉方在二审庭审时所说的所谓法律依据,不仅不能成立,反而与现行法律相悖。而且被上诉方在庭审所出示的证据也充分说明了事实的实际真相,证明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是不成立的。事实证明,实施家庭暴力的是上诉人,有第三者的也是上诉人,承担过错赔偿的当然应该是上诉人。被上诉人也在其答辩状中强调了,保留追究上诉人的过错赔偿的权利。在二审法庭的主持下,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调解的情况下,只有请二审法庭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谢谢法庭!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二〇xx年x月x日
原告离婚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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