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司维新,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杜村集乡宋村。
被答辩人:孙明星,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狄邱乡北孔村。
20xx年11月12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明星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20xx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2010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____,男,土家族,1977年1月22日生,贵州省沿河县客田镇人,务农,住坝头山村徐元坝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女,土家族,1986年xx月12日生,贵州省沿河县客田镇人,务农,住四坪村徐家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徐永兰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被告)与被答辩人(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与原告于20xx年相识,经两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xx年6月xx日按农村风俗结婚,20xx年1月21日补办的结婚证。婚后被告与原告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生育有两个小孩:大女田露露,20xx年12月8日出生,现在客田完小读书;次子田宇航,20xx年7月8日出生,现在客田完小读书。
结婚后,被告与原告一起到了浙江嘉兴洪合务工,齐心协力共同经营着这个家庭,日子虽过得清贫,但一家四口人其乐融融。2009年xx月份,用一家人积攒的钱在老家修建了将近80平米的砖混房屋。还于20xx年1月xx日在沿何购买了一辆毫爵牌摩托车,夫妻双方共存款4万元。处于信任,不分彼此。
(二)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结婚,家庭极不和睦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被告与原告是于20xx年6月xx日经人介绍认识后并按农村风俗结婚,后生育两子女。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的父母、兄弟把原告从来就是当作一家人来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家庭极不和睦”的情况,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年底以来分居等情况,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20xx年2月21日由我(被告)亲自送原告及本村寨田仁友等五人到龚滩乘车去广州从化务工;后我于20xx年3月17日去到广州她(原告)住处,夫妻两其乐融融地生活了五天后,因自己生病我并回了老家。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
3、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她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及我向原告提出离婚等”,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实情况情况是:原告嗜好打牌。我想因家庭并不富裕,两人找的钱也来之不易,两个小孩又小,所以每次都是因为她(原告)打牌吵架。并不是像原告在诉讼状中所说我给了她什么不平等的待遇,我更没有提出过要与她(原告)离婚。
4、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农历20xx年冬月与我(被告)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及利用结婚证来欺骗她(原告),让她受到了莫大的侮辱”,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1月21日,我送她(原告)去沿河县客田村的提山村寨去吃满月酒,送完礼后我并商量说要不今天我们去把结婚证给办理了(因子女读书需要),在她(原告)无异议后我们才到客田镇派出所照了结婚证件的相片(当时工作人员也向我们反复确认了我们是照结婚证件照),照完相片后夫妻俩并随即去了客田镇民政办结婚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且当时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也是向我俩强调和说明了结婚登记的相关事项。原告说是我一手操作后得让她到的一个本本,这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完全相驳,同时也与实际事实不符。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告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陈慧仪,女,1983年xx月30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349号8xx房,邮编:510380,联系电话:xx56xx73161
被答辩人:何伟仲,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荔湾区社家巷29号
就何伟仲与陈慧仪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这段感情的过错方是被答辩人:
原告与答辩人与20xx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女儿于20xx年8月23日诞下,也就是说答辩人是未婚先孕。并且其实原告在这段婚姻之前有另外一段婚姻,被答辩人在得知答辩人怀孕之后才与前妻离婚,被答辩人在双方交往过程中隐瞒这个重要事实,答辩人也只是在怀孕后才得知这一事实,但是因为答辩人正在怀孕,考虑到孩子日后的成长以及答辩人渴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原谅了被答辩人。婚后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偶有争吵并且有时候被答辩人会对答辩人进行家暴,但是答辩人为了女儿为了家庭都忍声吞气,20xx年的3月1日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在争执进行一次家暴,答辩人迫于无奈,回到娘家求救。在此之后,答辩人多次想回家,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悔过与答辩人和好,但是被答辩人却无意悔过还百般阻扰不肯答辩人与女儿相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被答辩人还期待丈夫能够知道自己的错误和女方从修愈好。
2.双方还有女儿这个可以维系感情的枢纽。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编造“双方20xx年2月分居至今”是谎言,与事实不符。分居时间应为“20xx年3月”分居时间紧为短短半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4)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予以判决离婚。现在分居时间才短短半年,,对照婚姻法第32条,本案无论在实质要求还是在形式要求上均不符合离婚条件,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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