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王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郴州市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答辩人就原告陈_____所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答辩人、被告黎_____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据此规定,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答辩人、被告黎_____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二、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数额过高,超出法定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1、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过高,计算方式错误。
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错误,明显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免除、减轻了其自已的责任。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前已论述)。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含后续治疗复查费)合计124115.3元,20xx年6月18日,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74890元。故答辩人依法只需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续复查治疗费合计4990.71元(计算公式:(124115.3元-xx000元)×70%-74890元=4990.71元)。
2、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依据原告提供的《暂住证》可知,原告自2007年2月15日起,一直在_____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从事保险工作,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日期却是20xx年xx月19日,在登记注册之前该保险公司尚未从事保险业务,因此《暂住证》所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该证据应当不予以采信。本案,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9640元(计算公式:49xx元/年×20×20%﹦19640元)。
3、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超出部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自称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收入来源于销售保险的业务提成即保险佣金。众所周知,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不稳定的,属于无固定收入人群。原告20xx年1月的收入为37xx.19元;20xx年2月的收入为2248.68元,两月收入就相差xx65.51元,这足以证明原告收入的不稳定性。鉴于此,原告所在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不能以此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因此,应参照湖南省20xx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金融行业的年平均工资为16717元)计算。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原告的误工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应按88天计算(20xx年3月28日至20xx年6月24日)。其误工费计算式为:16717元/年÷365天×88天﹦4030.4元。故原告诉请的误工费超出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原告的护理费诉请金额过高,超出部分应予以驳回。
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也未提交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护理人数、护理时间的证明,因此,护理费应参照郴州市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按原告住院天数计算,且只能计算一人,其计算式为:40元/天×77天﹦3080元
四、原告诉请营养费5000元无事实依据,且数额过高。
医嘱虽载明原告要加强营养,但并未载明加强营养的期限和所需的费用,故原告诉请营养费5000元无事实依据且数额过高。
综上,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答辩人、被告黎_____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计算方式错误,超出法定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保险公司)
答辩人: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大楼_____层。
负责人:程忠明,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20xx年3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xx年4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xx年7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B0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陈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闽B号车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闽B6号车驾驶员陈死亡、闽B6号车乘客郭受伤,闽B6号车驾驶员陈、乘客郭系本案案外人,因此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陈、郭。
四、原告为农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1.原告住所地为_____市秀屿区号,属于农村地区;
2.原告提供了_____市城厢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欲证明工作及收入情况,但是该《证明书》内容明显系虚构,主要理由:(1)_____市城厢区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时间是201年,却开具出原告200年上班的证明;(2)根据证明内容,原告担任经理一职,月均收入达到人民币万元,那么原告应当提供其依法纳税的凭证;(3)开具证明中0年月日入职上班,知事故发生由将近两年的时间,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综合上述理由,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元,故非医保费用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xx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人数及受抚养年限由法院依法审查。这里指出原告主张其父母的生活费,应当根据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由各个子女分担。
xx.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号车驾驶员陈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市中心支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无偿出借车辆方)
答辩人:_____,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_____公司设计院职工,住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栋。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41岁,住_____县康王乡信用社院内。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其诉状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应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被答辩人在未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前,无权起诉答辩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据此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对保险公司来讲,是无条件的,是交通事故其他责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只有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才能由其他责任方承担责任。因此,被答辩人在未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前,无权起诉答辩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7.6万元,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10万元,足以赔偿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至于被答辩人是否起诉保险公司,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被答辩人不起诉保险公司,本案就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垫付款,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垫付款。本案中的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都是预付款人,答辩人预付了3万元,被答辩人预付了6万元,都没有发生垫付款。
其次,被答辩人预付款项并没有得到答辩人的同意,被答辩人自由处分财产是其自己的权利,与答辩人无关。
第三,即使有垫付款,它也发生在垫付人与被垫付人之间。答辩人不是被垫付人,被答辩人应向被垫付人要求返还垫付款,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是找错了对象,也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车损于法无据、与法不符。
首先、从普通法《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分析,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作为我国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通法,除特别法有规定外,民事法律关系都受其约束。《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其内容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一般将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纳为三个,即: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失,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的情况是:答辩人仅仅只是肇事车的车主,肇事司机与答辩人的关系是借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肇事司机违章驾车。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答辩人借车给他人使用并没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失是肇事司机违章驾车造成的,与车主出借车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可知,答辩人出借车辆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民事侵权,答辩人不是侵权人。因此,答辩人不对被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从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立法的承继关系角度分析,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日前施行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也仅仅只规定了车主在交通事故中为肇事司机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显然轻于赔偿责任。即使在该《办法》有效期间,司法解释也明确取消了车主的垫付责任,车主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如,1999年6月25日,最高院对河南高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2000年12月1日,最高院对四川高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指出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司法解释都明确了车主不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司法解释都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效期间出台的,明确取消了该《办法》中车主的垫付责任,其中的司法理念显然是对的、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因为车仅仅只是交通运输工具,应该是谁使用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后,取而代之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吸收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车主的垫付责任条款。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明文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不要求车主承担责任。因此,答辩人不对被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交警认定其不负责任是错误的。
肇事司机违章固然要担责,但担全责也不合理。被答辩人驾驶的车与肇事司机驾驶的车尾相撞,如果被答辩人及时刹车或打方向避让就不会发生事故,从122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出被答辩人的车驶离现场较远,被答辩人存在处置措施不当的问题,对事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交警认定其不负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于法无据、与法不符。被答辩人应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被答辩人在未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前,无权起诉答辩人。因此,本案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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