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xx县洵口镇政府院内;注册号:36102222000xx22;负责人姓名:陈小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办、仓储服务(此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7年3月5日);注册资本:零万元;实收资本:零万元;成立日期: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经营期限: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至长期;邮编:344600。联系电话:xx707043316。
20xx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未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20xx年11月5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要求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接到通知后10日内前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年度企业年检材料参加年检。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办案机构于20xx年2月18日报县局经批准依法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自2008年至20xx年未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参加每一年度的企业年检,也未向我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当事人登记状态为开业的情况下未参加20xx年度年检。20xx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了当事人连续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的事实。20xx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11月18日对《限期年检通知书》的签收人进行了询问,得知该企业多年未经营,负责人也未到过原经营场所,故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原住所和工商局公示栏张贴了限期年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在限定年检的时间内当事人仍未到我局办理20xx年度年检事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负责人陈小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小泉基本身份;
3、媒体广告发布证明一份,证明已通知各企业参加20xx年度年检。
4、限期年检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限期当事人参加年检的事实;
5、限期年检公告照片一张及邮寄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履行了告知手续。
基于以上事实,本局于20xx年2月26日在xx县工商局公告栏和xx县工商局网站公告了吊销多年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连续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对我局立案调查后,又不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情节特别严重,参照《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第5点规定:“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且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从重处罚。
现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工商行政管理
二Oxx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郑通文(市北区九龙医院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当事人);住所: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03号;经营范围:综合医院(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xx-09-24)。(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登记机关:青岛市工商局市北分局。
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知名度,招揽客户,于20xx年8月起在网站(网址:http://www.8308799.com,备案号:鲁ICP备09100795号)发布广告称青岛九龙医院是“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青岛消费者协会金牌服务品牌”、“省内首家专业男妇科耳鼻喉科医院”、“新农合定点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技术协作单位”、“英国皇家妇产协会推荐80万例临床成功案例”等内容。当事人的广告是其自行设计、制作的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未发现当事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的事实;
第二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03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网页广告复印件,证明其在网站上发布广告的事实;
第四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发布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xx年8月22日以公告的形式(青工商经听告字〔20xx〕第008号),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如实说明,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当事人为了提高知名度,招揽客户,在网站上发布广告自称:“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青岛消费者协会金牌服务品牌”、“省内首家专业男妇科耳鼻喉科医院”、“新农合定点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技术协作单位”、“英国皇家妇产协会推荐80万例临床成功案例”等广告宣传内容,且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容易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已构成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青岛福州北路支行(银行地址:宁夏路206-5号,账户:青岛市财政局,账号:380302104922378)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xx年九月九日
第三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20xx年10月16日,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本局对从设立之日起到20xx年度止,连续二年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检的个体工商户,已在长沙市工商红盾网和本局所辖工商所公告栏内公示,至20xx年xx月22日止有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仍未按规定年检,于20xx年2月22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系经我局登记成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本局于20xx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未年检的事实,在长沙工商红盾网和本局所辖工商所公示栏内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仍未在20xx年xx月16日前到我局所辖工商所进行年度审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个体户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未年检的事实以及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
证据二:办事处村、镇、居委会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经营下落不明;
证据三:个体工商户监管巡查表,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经营,也未按规定年检;
证据四:长沙工商红盾网、本局所辖工商所公示栏,证明本局已对未年检个体工商户进行限期责令改正。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期限内仍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的行为。
20xx年3月xx日,本局依法在长沙市工商红盾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开工商公听字第[20xx]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吊销。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决定吊销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记录公开办法》予以公开。
附件:开福分局个体户吊销名单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
20xx年4月7日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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