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沙某,男,汉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常州市,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xx)小店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20xx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上诉人沙某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治国,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国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治国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治国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2.上诉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应当对上诉人轻判。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交通肇事)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_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____,女,住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楼____单元____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____,男,住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楼____单元____户
原审被告:仪____,男,户籍:____省____市____社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涛,男,住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楼____单元____户
上诉人因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判令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有关上诉人对原审被告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
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涛在本案中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依据(20xx)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王涛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对受害人李宝惠的侵权。李宝惠被仪____驾驶的车辆撞击到王涛所驾驶车辆车箱的中部,是一次意外事件。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两个重要特征。有意识,即指一般侵权责任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本案中王涛的行为恰恰是不具备这两个特征。
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涛正驾驶车辆由南往北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违章行为;更不可能对其后的损害后果有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预期。李宝惠被撞过来时,王涛不可能注意到一瞬间撞到自己驾驶车辆车箱中部的李宝惠,更不可能事先预见到事件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的产生。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20xx)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仪明琛因驾驶车辆措施不当,所驾驶的车辆制动不良,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孙瑞家、王涛、李宝惠不承担责任。”若王涛在事故中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可能没有责任的。
本案对王涛来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本案中,李宝惠的死亡后果是仪明琛之前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的,王涛正在行驶的车辆只是被动承受了仪明琛之前行为造成的飞来横祸,王涛对此不能抗拒也不能预见。
因而,原审判决认定王涛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与仪明琛的侵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连带清偿被告仪明琛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3、不同的故意,或不同的过失,或者有的故意,有的过失,但其故意或过失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可以据此认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条件为:1、二人以上对同一被侵权人有侵权行为;2、侵权人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3、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涛对李宝惠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王涛的行为不构成对李宝惠生命权的侵害,也就无法与仪明琛过失对李宝惠侵权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定的,没有与仪明琛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前提,法律如何能让王涛对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不可能让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涛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进而错误地适用法律,并判令上诉人对被告人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正确裁判,还上诉人一个公道,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谨呈
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快递有限责任公司____分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抢劫罪)
上诉人:田______、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________________,农民。
被上诉人:张______、男、农民,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张______、男、1967年3月15日生于__________,系张______之父。
被上诉人:伍______、男、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民。
被上诉人:伍______、男、1964年3月15日生于__________,系伍________之父。
被上诉人:任______、男、16岁、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民。
被上诉人:任______、男、1964年7月25日生于__________,系任______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______、张______、伍______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20xx)城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______、伍______量刑畸轻。
被告任______、张______、伍______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______、伍______二被告自己供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张______、伍_______、任______是张______、伍______、任______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均未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本案重新裁判。
此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
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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