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格式
【第1篇】: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号,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____村19社,住所地: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罗____,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______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诉讼代表人:龚____,户主。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龚____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龚____以个人名义于20xx年9月6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其集体资产20305.74元。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将该案编为(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享有,户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持有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户主与承包经营户不是同一个概念,其只是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本案中,享有诉权的只能是龚____承包经营户,而非龚____。
2、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代替当事人更换诉讼参与人
本案中,龚____承包经营户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享受征地补偿权利主体应是被上诉人龚____承包经营户,而并非龚____。被上诉人龚____承包经营户其他家庭成员未在原审起诉状上签字,也未出具相关决议等共同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就应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对龚____的起诉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该判决驳回起诉。但是遗憾的是,原审法院不但受理了本案,而且在判决书上擅自将原审原告龚____改为龚____承包经营户,将龚____列为诉讼代表人,帮助龚____消除诉讼主体资格缺陷。原审法院如此做,违反不诉不理之基本原则,属于严重程序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人数为4人,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金额为2xx00元,从而支持了上诉人扣去之前集体资产发放表上显示的多算的2550元集体资产,这是正确的。但是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多领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之事实不予认定,实在令人遗憾。
在一审中,上诉人举示的____村委会、被征地面积丈量原始花名册、参与土地测量之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涉及机场快速通道征地真实面积为2.51亩,但因种种原因却被统计成3.875亩,从而使被上诉人多领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17755.74元。原审法院对与案件有重大关联之事实不予审查与评判,实为不当。
三、原审判决判决理由牵强,判决结论失当
(一)、上诉人扣发被上诉人款项20305.74元是正确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权
1、被上诉人家庭人口问题
(1)、被上诉人实际符合集体资产分配权的人口为4人;
(2)、因工作疏忽,被上诉人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家庭人口被申报成4.5人,多算0.5人。
2、被上诉人被征地面积问题
(1)被上诉人在涉及机场快干道征地中,被征地真实面积为2.51亩;
(2)因种种原因,被上诉人在涉及机场快干道征地中,被征地真实面积被统计成3.875亩,多算1.365亩。
3、被上诉人应该获得的各项征地补偿款数额问题
被上诉人土地被征用,按照国家政策,其可以获得四项土地补偿费: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集体资产。
(1)被上诉人本身应该获得的补偿费数额为:土地费8966.93元(2.51X1.xx64X3200)、青苗费4007.09元(2.51X1.xx64X1430)、综合补偿费19671.19元(2.51X1.xx64X7020)、集体资产2xx00元(5100X4)。总计为:53xx5.21元(不含南联通道占地补偿款35121.6元)。
(2)因种种原因,被上诉人被错误统计被征地面积、家庭人口,导致其补偿费发放花名册显示的其得到的补偿费总计为73353.7元(5xx03.7+22950,不含南联通道占地补偿款35121.6元),多领款项20305.74元(2550元+17755.74元)。
4、上诉人在发放集体资产款时,将被上诉人多领款项20305.74元予以扣减,是在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权
本案中,上诉人扣除被上诉人多领的款项20305.74元之行为完全符合行使法定抵消权的条件:
(1)债权债务主体相同。上诉人负有给被上诉人发放包括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集体资产补偿费的义务,同时具有法定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多领补偿费)的权利;
(2)双方所负的义务均属于金钱债务,性质相同;
(3)双方所负的义务履行期都已经届满;
(4)双方所负债务不存在法律上不得抵消的法律障碍;
(5)上诉人已经多次通知被上诉人要求抵消的要求:各级干部已经对双方纠纷调解多次,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通知义务。
(二)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土地补偿费17755.74元之理由难以服人
原审法院认为“……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为是否多发原告土地补偿费17755.74元,原、被告双方有争议,并非到期债务,故被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贵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1、人民法院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查清事实,公平判决,抑恶扬善,定纷止争。不能因为双方对事实有争议就搁置不管——正是因为有争议,当事人才对簿公堂,讨个公道。人民法院不能回避矛盾与纷争。
2、集体资产补偿费与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性质相同,同属征地补偿费之列,均是上诉人根据相关政策对被上诉人被征地的的补偿。原审法院既然允许上诉人扣去被上诉人多领的集体资产补偿费2550元,却不允许上诉人扣去被上诉人多领的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17755.74元,不知道理何在?
3、实事求而是、有错就改是我们各级国家机关、单位与个人均应该坚持的原则
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被上诉人要求给付集体资产20305.74元之主张行使抗辩权,主张是上诉人在正确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权,原审法院对此抗辩应该认真审查,对抗辩有理的应予以支持,而不必强行要求上诉人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因为采用后一种做法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的讼累。能用抗辩权就能解决的问题干嘛一定要另提诉讼?
4、被上诉人不讲诚信,希借助上诉人统计报表中的错误获得不当得利之诉求不应获得支持;否则,法律就会蜕变异化,成为助长人们不劳而获、投机钻营行为之工具,由此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此风不可长,此例不可开。
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至为不公,应予撤销并在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求。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来你院,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第2篇】:行政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字第____号行政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上诉人:__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上诉状格式范文】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____,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县____镇____村。手机号码: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县公安局,住所地____县____镇____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系局长。
第三人____县____镇____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____县____镇____村。
法定代表人吴____,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____县人民法院(2013)____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同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某公(治)行决字(2013)第566号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5月5日17时许,上诉人以第三人所建办公楼侵占集体土地和其儿子宅基地为由,伙同马____用铁撬损毁第三人新建办公楼西侧四米余长的围墙脚,该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认为用铁撬撬起上诉人儿子填的石头是阻止村民委员会主任故意顶风违法违建,大建特建欲圈走相邻土地及上诉儿子所填的石头而继续施工,不让第三人故意侵占上诉人儿子的石头。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该正当防卫当中造成损坏是适度的,因而是合法的行为,不是违法的行为。
⑵被上诉人偏听第三人恶意诬陷的证词,也没核实第三人新建办公楼用地超面积的事实(批准文号为:某土字A2011-100067,批准面积为1.824亩)。上述所谓损坏四米余长的围墙脚是第三人故意建打在上诉人儿子填土石头上,刚开打围墙时找平用的混泥土共约0.08立方。根据浙江省定额折算实价约30元人民币。第三人故意侵占上诉人儿子购买上万元人民币的石头。因此上诉人是出于正当防卫阻止恶意侵占。上诉人并没人损坏被诉第三人故意顶风违建的(2.8亩)围墙。现场是最有力的证据。违法违建侵占集体土地1亩是事实,作为一个村民,为免广大村民组织成员利益被损出面劝告制止也无可厚非,根本没打架伤人何来治安纠纷案件。
(3)事后5月12日,第三人故伎重演,再次挑衅圈打围墙意欲侵占上诉人儿子的填石土地及石头,再次被上诉人阻止。充份表明第三人恶意挑衅是制造社会危害性的根源。上诉人是正当维权,被迫阻止,明明是个普通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被上诉人越权强势介入涉嫌充当部分势力保户伞。有理由充分表明被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明显引用法律错误。
㈡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处罚。上诉人认为也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⑴上诉人没有故意损坏第三人新建围墙的事实,而是阻止恶意侵占私人财产,是出于正当防卫的行为造成的适度损坏应于免责。
⑵第三人恶意诬陷上诉人。被上诉人经办人员不听上诉代理人(上诉人儿子,即填石头当事人)在5月7日当面申诉,无视第三人故意侵占在上诉人儿子的石头上砌打围墙的事实。草率结案,执意执行拘留是明显故意制造错案。
⑶上诉人认为,事前有证据显示,第三人诬陷上诉人。上诉人儿子在5月5号受到威胁时所发的微博和在第三人报案前5月6号早上7时许与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兄弟吴____在吴____家门口碰到核实当场确认。并扬言与县公安局某领导关系要好,要上诉人咋死就咋死。上诉人儿子告诉村老年人协会及村民:第三人要上诉人家准备二具棺材等死,扬言与公安局某领导关系要好,要上诉人咋死就咋死。让村民评评理,当时大多村民还半信半疑只是当作笑话。由此不难看出第三人为了报复上诉人,有报假案的动机和嫌疑。
⑷上诉人儿子十多年前分户单过,因当时无力建房闲置宅基地出外打工,村二委私下把上诉人儿子宅基地归公的事实,上诉人儿子无房宅可住,确实与村二委有“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事实。早于几个月前在第三人新建办公楼西侧相邻的2.8亩处,填土方石头平整约有300平方土地依法申批建房。因第三人虚构事实诬陷,上诉人儿子听从国土部门建议:维持原状,按土地法十六条处理。一直依法向相关部门反应寻求解决。(县委书记办公室有材料).
综上所述情况属实。遗憾的是某法院忽视恶意挑衅违法违建和正当防卫的情节存在,一审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导致判决错误维持原定,上诉人不服,故此执笔级级哀哀上诉。
根据我国土地法第10条,16条和62条及行政复议法28条第3项以和行政复议法30条第一项、刑法20条第1和第2项之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和相关案例。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属于引用法律错误。一审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无所顾忌的办成两个冤案。为此,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上讼,希望二审抓住疑点,还原事实真相。请求二审判令依法撤销____县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同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公(治)行决字(2013)第566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
代书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上诉状格式范文】
上诉人:韩才生,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沈丘县老城镇后东行政村后东村67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xx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xx)沈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xx)沈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本案事实,据以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关于摩托车损毁过程。作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摩托车的损毁经过,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本案还存有诸多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谁点燃了摩托车?上诉人始终认为是韩高岭点着的摩托车,与本案被害人韩保全、证人韩高岭说法完全对立,而证人贾秀梅的证言排除了上诉人点燃摩托车的可能性。虽然,在侦察机关的补查材料中,证人韩东亚证明摩托是上诉人点的。似乎与韩保全、韩高岭的说法相互印证。但韩东亚的证言因与其以前证言相互矛盾,又未出庭予以澄清,违反了直接言词审理的刑事证据法则,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同时,韩高岭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上诉人多次指认他点着了摩托车),同时韩高岭又是本案被害人韩保全的亲属,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其他证人如韩西中、韩社良、韩成旺对谁点着了摩托车均未作出指认。因此,仅凭着被害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亲属以及不具有证据法定效力的证人韩东亚的指认就简单认定是上诉人点着摩托车,证据明显不足且有主观归罪之嫌。
其次,摩托车是如何被点燃的?被害人韩保全、证人韩高岭、韩东亚对此说法多有矛盾之处,且不具有客观性。韩高岭在卷63页称:“韩才生从风衣里拿出个打火机往摩托车油箱处一点,就把摩托车点着了,而韩东亚在卷64页称:“我看见韩才生拿出个东西将摩托车点着”。对此上诉人提请二审法官们注意:大阳90型摩托车的油箱装在座位下面,油箱上面装有油箱盖,车座位上安有锁孔,要想接触油箱必须用钥匙将座位先打开,否则无法直接接触油箱。回头再看二人陈述,都没有对韩才生如何打开油箱盖作一交代,那么在推定上诉人没有油箱钥匙的前提下,上诉人是如何点燃摩托车的呢?按照上面二人的陈述点燃摩托车这一复杂的过程被简单到难以相信的程度!被害人韩保全肯定意识到了这种说法不足以取信于公安机关,在卷67页最后一次陈述材料中,他称:“韩才生用砖头将壳子砸烂,又用打火机往摩托车座位的位置一点,摩托车立即就着火了”――后又补充:“摩托车下面的油箱盖子拧不紧,摩托车一歪就漏油”很显然,韩保全的同一次陈述竟然前后自相矛盾,可见对如何点摩托车这一关键事实韩保全已不能自圆其说!同样,韩高岭、韩东亚对这一事实的陈述也不具客观性,而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如此违背客观事实的证言,怎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相比较而言,上诉人在卷77页陈述:“韩高岭就把摩托车的油箱盖子拧开,把油放出来,韩高岭用打火机直接往油上一点,就把摩托车点着了。”应当更为客观真实!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枉不纵。
2,关于摩托车的损毁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为结果犯,一定数额的损害结果是成立本罪的客观要件。而在本案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大阳90摩托车其损坏程度是轻微损坏、还是部分损坏、还是毁灭?这对查明案件事实、对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有重大影响!但令人遗憾的是:案卷中竟无任何相关证据!本案发生于20xx年3月19日下午,被害人韩宝平于当天下午5时30分前即到老城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有足够的时间到现场查看摩托车的损坏情况,但派出所在给韩宝平、韩高岭记一份报案笔录后,即对上诉人拘留15日,未作必要的勘验核实工作,此后侦查机关也未做任何针对物证的补充调查,重人证,轻视物证,这是一种典型的先入为主、主观断案、违反法定程序、蔑视人权的行为!上诉人更愿意相信这只是简单的工作失误而不是另有其他无法得知的非法交易,也不打算控告任何人、任何单位,因为缺少这一重要物证,实际上使本案陷入真相不明的状态,但上诉人因此受到的不公正的司法处罚理应得到纠正!
至此,本案中,摩托车损毁过程及摩托车损害后果这两个重要事实都处于真相不明的状态,一审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或有瑕疵或不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且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根本不能排他地证明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
二,本案的侦查、诉讼程序存在的错误。
1,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有诱供现象。卷28页在对证人韩高岭取证时;卷31页在对韩艳伟取证时;卷40页对韩东亚取证时,侦查人员都首先问:“你村韩宝平的摩托车被韩才生烧毁的事你可知道?”试想,如此发问已对证人形成很大的影响,实际上是在干扰证人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以上有诱供嫌疑的证人证言都应予以排除。
2,证人韩东亚应出庭作证。在卷中共有三份对韩东亚的调查笔录,这三份笔录自相矛盾!无法确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韩东亚的证言又对定案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出庭陈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韩东亚不具备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由于其在侦察机关的证言相互矛盾,又未出庭接受控辨双方质询,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超期羁押而不变更强制措施。上诉人与20xx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至2006年3月31日一审才作出判决,期间长达一年,公检法三机关对上诉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均置之不理,违背了法律对强制措施期限的限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对上诉人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使上诉人得洗不白之冤!
此致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上诉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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