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利] 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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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 利 」

第18章

18 : 1 耶和華 對 摩西 說: 18 : 2 你 曉諭 以色列 人說: 「我是  耶和華─ 你們的  上帝。 18 : 3 你們 從前 住的 埃及地, 那裏 人 的 行為, 你們 不可 效法, 我要 領 你們 到 的 迦南地, 那裏 人 的 行為 也 不可 效法, 也 不可 照 他們的 惡俗 行。 18 : 4 你們 要 遵 我的 典章, 守 我的 律例, 按此 而行。 我是  耶和華─ 你們的  上帝。 18 : 5 所以, 你們 要守 我的 律例 典章; 人 若 遵行, 就 必 因此 活著。 我是  耶和華。 18 : 6 「你們 都 不可 露 骨肉 之親的 下體, 親近 他們。 我是  耶和華。 18 : 7 你 父親的 下體, 或 是你 母親的 下體, 你 都 不可 露; 她是 你的 母親, 不可 露 她的 下體。 18 : 8 不可 露 你 繼母的 下體; 這本 是你 父親的 下體。 18 : 9 你的 姊妹, 不拘 是 異母 同父的, 是 異父 同母的, 無論是 生在 家生 在外的, 都 不可 露 她們的 下體。 18 : 10 不可 露 你 孫女 或是 外孫 女的 下體, 露 了 她們的 下體 就是 露了 自己的 下體。 18 : 11 你 繼母 從 你 父親 生的 女兒 本是 你的 妹妹, 不可 露 她的 下體。 18 : 12 不可 露 你 姑母的 下體; 她 是你 父親的 骨肉 之 親。 18 : 13 不可 露 你 姨母的 下體; 她 是你 母親的 骨肉 之 親。 18 : 14 不可 露 你 伯 叔 的 下體, 不可 親近 他的 妻; 她是 你的 伯 叔母。 18 : 15 不可 露 你 兒婦的 下體; 她 是你 兒子的 妻, 不可 露 她的 下體。 18 : 16 不可 露 你 弟兄 妻子的 下體; 這本 是你 兄弟 的 下體。 18 : 17 不可 露 了 婦人的 下體, 又露 她 女兒的 下體, 也 不可 娶她 孫女 或是 外孫女, 露 她們的 下體; 她們 是 骨肉 之 親, 這本 是大 惡。 18 : 18 你妻 還在的 時候, 不可 另 娶她的 姊妹 作 對頭, 露 她的 下體。 18 : 19 「女人 行經 不 潔淨的 時候, 不可 露 她的 下體, 與她 親近。 18 : 20 也 不可 與 鄰舍的 妻 同寢, 玷污 自己。 18 : 21 不可 使你的 兒女 經 火 歸 與 摩 洛, 也 不可 褻瀆 你  上帝的 名。 我是  耶和華。 18 : 22 不可 與 男人 同寢, 像 與 女人 一樣; 這 本是 可 憎惡的。 18 : 23 不可 與 獸 交合, 玷污 自己; 女 人也 不可 站在 獸 前, 與 牠 交合; 這 本是 逆 性 的事。 18 : 24 「在這 一切 的事 上, 你們 都 不可 玷污 自己; 因為 我 在 你們 面前 所 逐出的 列邦, 在這 一切 的事 上 玷污了 自己; 18 : 25 連地 也 玷污了, 所以 我 追討 那地 的 罪孽, 那地 也 吐出 她的 居民。 18 : 26 故此, 你們 要守 我的 律例 典章。 這一切 可憎 惡 的事, 無論是 本地人, 是 寄居 在 你們 中間的 外人, 都 不可 犯; 18 : 27 (在 你們 以先 居住 那地 的 人行了 這一切 可憎 惡 的事, 地 就 玷污了;) 18 : 28 免得 你們 玷污 那地 的 時候, 地 就把 你們 吐出, 像 吐出 在 你們 以先的 國民 一樣。 18 : 29 無論 甚麼 人, 犯 了 其中 可憎的 一件事, 必 從 民 中 剪除。 18 : 30 所以, 你們 要守 我所 定 的, 免得 你們 干犯 那些 可憎的 惡俗, 就是 在 你們 以先的 人所 常 犯 的, 以致 玷污了 自己; 我是  耶和華─ 你們的  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