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利] 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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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 利 」

第18章

18 : 1 耶和华 对 摩西 说: 18 : 2 你 晓谕 以色列 人说: 「我是  耶和华― 你们的  上帝。 18 : 3 你们 从前 住的 埃及地, 那 里人的 行为, 你们 不可 效法, 我要 领 你们 到 的 迦南地, 那 里人的 行为 也 不可 效法, 也 不可 照 他们的 恶俗 行。 18 : 4 你们 要 遵 我的 典章, 守 我的 律例, 按此 而行。 我是  耶和华― 你们的  上帝。 18 : 5 所以, 你们 要守 我的 律例 典章; 人 若 遵行, 就 必 因此 活着。 我是  耶和华。 18 : 6 「你们 都 不可 露 骨肉 之亲的 下体, 亲近 他们。 我是  耶和华。 18 : 7 你 父亲的 下体, 或 是你 母亲的 下体, 你 都 不可 露; 她是 你的 母亲, 不可 露 她的 下体。 18 : 8 不可 露 你 继母的 下体; 这本 是你 父亲的 下体。 18 : 9 你的 姊妹, 不拘 是 异母 同父的, 是 异父 同母的, 无论是 生在 家生 在外的, 都 不可 露 她们的 下体。 18 : 10 不可 露 你 孙女 或是 外孙 女的 下体, 露 了 她们的 下体 就是 露了 自己的 下体。 18 : 11 你 继母 从 你 父亲 生的 女儿 本是 你的 妹妹, 不可 露 她的 下体。 18 : 12 不可 露 你 姑母的 下体; 她 是你 父亲的 骨肉 之 亲。 18 : 13 不可 露 你 姨母的 下体; 她 是你 母亲的 骨肉 之 亲。 18 : 14 不可 露 你伯 叔 的 下体, 不可 亲近 他的 妻; 她是 你的 伯 叔母。 18 : 15 不可 露 你 儿妇的 下体; 她 是你 儿子的 妻, 不可 露 她的 下体。 18 : 16 不可 露 你 弟兄 妻子的 下体; 这本 是你 兄弟 的 下体。 18 : 17 不可 露 了 妇人的 下体, 又露 她 女儿的 下体, 也 不可 娶她 孙女 或是 外孙女, 露 她们的 下体; 她们 是 骨肉 之 亲, 这本 是大 恶。 18 : 18 你妻 还在的 时候, 不可 另 娶她的 姊妹 作 对头, 露 她的 下体。 18 : 19 「女人 行经 不 洁净的 时候, 不可 露 她的 下体, 与她 亲近。 18 : 20 也 不可 与 邻舍的 妻 同寝, 玷污 自己。 18 : 21 不可 使你的 儿女 经 火 归 与 摩 洛, 也 不可 亵渎 你  上帝的 名。 我是  耶和华。 18 : 22 不可 与 男人 同寝, 像 与 女人 一样; 这 本是 可 憎恶的。 18 : 23 不可 与 兽 交合, 玷污 自己; 女 人也 不可 站在 兽 前, 与 它 交合; 这 本是 逆 性 的事。 18 : 24 「在这 一切 的事 上, 你们 都 不可 玷污 自己; 因为 我 在 你们 面前 所 逐出的 列邦, 在这 一切 的事 上 玷污了 自己; 18 : 25 连地 也 玷污了, 所以 我 追讨 那地 的 罪孽, 那地 也 吐出 她的 居民。 18 : 26 故此, 你们 要守 我的 律例 典章。 这一切 可憎 恶 的事, 无论是 本地人, 是 寄居 在 你们 中间的 外人, 都 不可 犯; 18 : 27 (在 你们 以先 居住 那地 的 人行了 这一切 可憎 恶 的事, 地 就 玷污了;) 18 : 28 免得 你们 玷污 那地 的 时候, 地 就把 你们 吐出, 像 吐出 在 你们 以先的 国民 一样。 18 : 29 无论 什么人, 犯 了 其中 可憎的 一件事, 必 从 民 中 剪除。 18 : 30 所以, 你们 要守 我所 定 的, 免得 你们 干犯 那些 可憎的 恶俗, 就是 在 你们 以先的 人所 常 犯 的, 以致 玷污了 自己; 我是  耶和华― 你们的  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