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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申]
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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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 申 」
第12章
12 : 1 「你們 存活 於世的 日子, 在 耶和華─ 你們 列祖的 上帝 所賜 你們 為業的 地上, 要謹守 遵行的 律例 典章 乃是 這些:
12 : 2 你們 要將 所 趕出的 國民 事奉 眾神的 各地方, 無論 是在 高山, 在 小山, 在各 青翠 樹下, 都 毀壞了;
12 : 3 也要 拆毀 他們的 祭壇, 打碎 他們的 柱 像, 用 火 焚燒 他們的 樹叢, 砍下 他們 雕刻的 眾神 像, 並將 其名 從那 地方 除滅。
12 : 4 你們 不可 照 他們 那樣 事奉 耶和華─ 你們的 上帝。
12 : 5 但 耶和華─ 你們的 上帝 從 你們 各 支派 中 選擇 何處 為立他名的 居所, 你們 就當 往 那裏 去 求問,
12 : 6 將 你們的 燔 祭、 平安 祭、 十分 取 一 之物, 和 手中的 舉祭, 並 還願 祭、 甘心 祭, 以及 牛群 羊群 中 頭生的, 都 奉 到那 裏。
12 : 7 在那 裏, 耶和華─ 你們 上帝的 面前, 你們 和 你們的 家屬 都可以 吃, 並且 因 你 手所辦的 一切 事 蒙 耶和華─ 你的 上帝 賜福, 就 都 歡樂。
12 : 8 我們 今日 在這 裏 所行 的是 各人 行 自己 眼中 看 為 正 的事, 你們 將來 不可 這樣 行;
12 : 9 因為 你們 還沒有 到 耶和華─ 你 上帝 所賜 你的 安息地, 所 給你的 產業。
12 : 10 但 你們 過了 約旦河, 得以 住在 耶和華─ 你們 上帝 使 你們 承受 為業 之地, 又使 你們 太平, 不被 四圍的 一切 仇敵 擾亂, 安然 居住。
12 : 11 那時 要將 我所 吩咐 你們的 燔 祭、 平安 祭、 十分 取 一 之物, 和 手中的 舉祭, 並向 耶和華 許願 獻的 一切 美 祭, 都 奉到 耶和華─ 你們 上帝 所選 擇要 立 為他 名 的 居所。
12 : 12 你們 和 兒女、 僕 婢, 並 住在 你們 城 裏 無分 無業的 利未人, 都 要在 耶和華─ 你們的 上帝 面前 歡樂。
12 : 13 你要 謹慎, 不可 在你 所 看中的 各處 獻 燔 祭。
12 : 14 惟獨 耶和華 從 你 那一 支派 中 所 選擇的 地方, 你 就要 在那 裏 獻 燔 祭, 行 我 一切 所 吩咐 你的。
12 : 15 「然而, 在你 各城 裏 都可以 照 耶和華─ 你 上帝 所賜 你的 福分, 隨心 所欲 宰 牲 吃肉; 無論 潔淨 人不 潔淨 人都 可以吃, 就如 吃 羚羊 與鹿 一般。
12 : 16 只 是不 可吃 血, 要 倒在 地上, 如同 倒水 一樣。
12 : 17 你的 五穀、 新酒, 和油的 十分 之一, 或是 牛群 羊群 中 頭生的, 或 是你 許願 獻的, 甘心 獻 的, 或是 手中的 舉祭, 都 不可 在你 城 裏 吃。
12 : 18 但 必要 在 耶和華─ 你的 上帝 面前 吃, 在 耶和華─ 你 上帝 所要 選擇的 地方, 你和 兒女、 僕 婢, 並住 在你 城 裏的 利未人, 都可以 吃; 也要 因 你 手 所辦 的, 在 耶和華─ 你 上帝 面前 歡樂。
12 : 19 你要 謹慎, 在你 所 住的 地方 永 不可 丟棄 利未人。
12 : 20 「 耶和華─ 你的 上帝 照 他所 應許 擴張 你 境界的 時候, 你 心 裏 想要 吃肉, 說: 我要 吃肉, 就可以 隨心 所欲地 吃肉。
12 : 21 耶和華─ 你 上帝 所選 擇要 立 他 名 的 地方 若 離你 太遠, 就可以 照 我所 吩咐 的, 將 耶和華 賜給 你的 牛群 羊群 取些 宰了, 可以 隨心 所欲 在你 城 裏 吃。
12 : 22 你 吃 那肉, 要像 吃 羚羊 與鹿 一般; 無論 潔淨 人不 潔淨 人都 可以吃。
12 : 23 只 是 你要 心意 堅定, 不可 吃 血, 因為 血是 生命; 不可 將 生命 與肉 同吃。
12 : 24 不可 吃 血, 要 倒在 地上, 如同 倒水 一樣。
12 : 25 不可 吃 血。 這樣, 你行 耶和華 眼中 看 為 正 的事, 你和 你的 子孫 就可以得 福。
12 : 26 只 是你 分別 為 聖的 物 和你的 還願 祭 要 奉到 耶和華 所 選擇的 地方 去。
12 : 27 你的 燔 祭, 連肉 帶 血, 都要 獻 在 耶和華─ 你 上帝的 壇 上。 平安 祭的 血 要 倒在 耶和華─ 你 上帝的 壇 上; 平安 祭 的 肉, 你自己 可以吃。
12 : 28 你要 謹 守 聽從 我所 吩咐 的 一切 話, 行 耶和華─ 你 上帝 眼中 看 為善, 看 為 正 的事。 這樣, 你和 你的 子孫 就可以 永遠 享福。
12 : 29 「 耶和華─ 你 上帝 將 你要 去 趕出的 國民 從 你 面前 剪除, 你 接著 他們的地 居住,
12 : 30 那時 就要 謹慎, 不可 在 他們 除滅 之後 隨從 他們的 惡俗, 陷入 網羅, 也 不可 求問 他們的 眾神 說: 『這些 國民 怎樣 事奉 他們的 眾神, 我也要 照樣 行。』
12 : 31 你不 可向 耶和華─ 你的 上帝 這樣 行, 因為 他們 向 他們的 眾神 行了 耶和華 所 憎嫌 所 恨惡的 一切 事, 甚至 將 自己的 兒女 用 火 焚燒, 獻 與 他們的 眾神。
12 : 32 凡 我所 吩咐 的, 你們 都要 謹 守 遵行, 不可 加添, 也 不可 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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