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恳请贵院本着尊重案件事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被告人这方主动打电话报警,并且随后保安队长XXX就送几被告人到日新派出所投案自首,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二)本案被告人及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已支付了xxxx元的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及《人民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对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与其他的预谋行为相比,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进行任何的预谋行为,属于一时的冲动行为,案发后,本案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四)本案的发生由对方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
纵观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纠纷的起因是被害人先动手打着保安李航清。对这一案件事实,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法庭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根据调查我们发现,被告人李华此前并无任何违法或犯罪记录,被告人李华平时在公司表现良好,案发前一直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本案中被告人是因为一时冲动,又由于不懂法,年轻气盛才被动参与斗殴行为,被告人本质上并非大恶之徒,且年龄尚小,从轻处罚可以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恳请法庭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五)被告人李华家里有一个双目失明的母亲和一个年过六旬的父亲需要赡养,恳请法庭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使得其能够回家照顾两位老人的同时又能改造自己。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人XX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第二篇:故意伤害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中论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郭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郭某某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郭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被告人郭某某在生于1992年9月4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郭某某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某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郭某某在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被告人郭某某在参与的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他与其他被告人相比,没有主动提出犯罪的意思表示,没有组织和教唆他人参与犯罪,更没有对被害人的致命部位进行击打,仅仅是用镐把打了受害人的大腿四、五下(见卷宗第30页郭某某在的供述及121页受害人陈强的死因鉴定结论),而且郭某某在只参与了对其中一名受害人的殴打,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所以,郭某某在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不仅规定了“应当”从宽,而且规定从宽的幅度较大;既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免除刑罚。这一点,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深刻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根据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2008年1月12日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了在传唤张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
2、被告人郭某某在在犯罪之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能认真接受政法机关的惩罚与教育,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而且其以前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也应予以从轻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郭某某在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从以上情况考虑,量刑时应当对被告郭某某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
二〇xx年十月十八日
第三篇: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席本法庭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具有如下法定减轻和从轻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1、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从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过程中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所发生的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的恶意报复恶性案件。本案中,引起矛盾发生的原因非常简单,2012年7月28日早晨八点多钟,被告人王xx从家中朝外仍垃圾,顺便骂了一句“老娘个X,那么脏”。当时被害人翟xx站在门口路上站着玩来,翟xx回家把儿子翟x喊来了,翟x打了被害人的妻子陈xx脸部,被告人从门里拿了一根木棍砸了翟xx头部一下。然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告人王xx和他的妻子陈xx都受了伤。案件的起因就是翟xx误以为由于两家以前发生过宅基地纠纷,就确定王xx骂的他,从而回家叫来儿子一起打架,翟xx对于本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对案件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2、王xx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情节。对于被害人翟xx父子两人来打架,远远出乎王xx的预料,从整个案情上分析,双方在案发当天早晨也没有与其发生过任何纠纷和矛盾,当王xx看到其妻子陈xx被翟xx的儿子翟x殴打,顺手拿起一根木棍未打到翟x,打到了在场的翟x的父亲,只是在情急之下所为,造成被害人受到轻伤的后果完全出乎王xx的预料之外。王xx打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被害人父子两人的打人行为。
3、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被告人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一时激怒了被告人所造成的。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王xx予以从轻处罚。
4、王xx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王xx在案发后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的愿望。
5、被告人的家属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已经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王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
二〇xx年十月十八日
故意伤害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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