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_____)第_____号
_____:
你(单位)_______________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_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当事人签收:__________
收件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____分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保局)
xx县xx厂:
地址:xx县xx镇xx村。
经查实,你厂1.1万吨/年机制再生纸生产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xx县环保局地址:xx县水南三华南路金森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365300
联 系 人:陈小富
联系电话:233727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土环境资源局)
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60200000032163
组织机构代码:70881759-3
法定代表人:谢来成
地址:xx市凤凰路海罗新村88号
经查,你公司合丰猪场已于1996年建成投产,常年存栏量为2816头,20xx年4月7日我局以《关于批复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三土环资监〔20xx〕56号)审批通过该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至今该养猪场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在环评批准后的三个月内依法申请验收。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合丰猪场停止生产,直至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
2.处罚款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地 址:xx市河东路156号
联 系 人:侯瑞琴
联系电话:88286864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xx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0xx年1月21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民政局)
xx市xx培训学校:
你(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八)项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xx市民政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以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地址:xx市蓬江区广新路18号 邮政编码:5298500
联系人:汤全灿 电话:3525160
当事人(单位):xx市xx培训学校 邮政编码:5298500
签收人:电话:
二〇xx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利局)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xx年4月18日对你倾倒泥土入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xx年4月18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B1687工程车,擅自将运载的泥土倾倒至灵溪镇沪山内河西山村段河道内,倾倒泥土1车,计12立方米,被我局水政监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该行为已造成河道部分河床抬高,影响了河道的行洪畅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违法倾倒泥土入河照片、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笔录一份、查扣违章车辆通知书一份等证据为凭。
据此,我局已于20xx年4月18日对你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苍水罚改字[2014]16号),限你在20xx年4月2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自行清除河道内弃土,恢复原状,你已自行实施整改并已整改完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鉴于你上述行为根据《浙江省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执行标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拟对你作出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其中对你拟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到xx县水利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地址:xx县水利局 邮政编码:325800
联系人:张淑快 吴峰 联系电话:647047
xx县水利局
二Oxx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Tags in this post...
Reply on: @reply_date@
@reply_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