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xx旅游有限公司:
我委根据宁旅发(20xx)17号文件,于20xx年1月23日划拨你公司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玖仟元(9000元),用以退还游客方俊预交旅游费。同时我委给你公司下达了《关于补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宁旅发(20xx)20号)的通知。你公司至今都未补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签于你公司以上行为。根据南京市旅游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的审议,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京市旅游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xx市旅游委员会
二〇xx年八月五日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xx市公安局xx区局xx派出所。
被告知人:陈先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陈先东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xx年7月9日晚上,陈先东因妻子、儿子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大厅中因治疗费用问题与交通肇事方发生纠纷。后用手殴打交通肇事一方的女子艾建红,造成艾建红头部软组织挫伤。陈先东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艾建红伤害后果显著轻微,情节较轻。以上违法事实有陈先东的陈述和申辩、艾建红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先东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xx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地址:xx市温州路33号。
本案办案民警卢欣望、张杭。电话:057188012548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出所
20xx年9月4日
工商行政处罚告知书
xxxx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宣传和销售不合格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19日至4月22日期间租赁xx市城关区国际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举办展销会,主要从事有翡翠类手镯、挂件、手玩件等饰品,和田玉手链等饰品,黄花梨、小叶檀手链、碧玉戒指等商品的销售,场地租赁费每天4000元。20xx年4月17日、18、19日,当事人分别在《西部商报》Axx、A32、A09版发布商业广告,内容为:““xx首届”翡翠进万家、全民享受批发价“大型翡翠厂家批发直销惠”、“著名翡翠厂家“丛宝翡翠”丛宝翡翠厂家凭着非常雄厚的生产加工实力,拥有数百万件充裕的翡翠饰品现货,在我市进行批发价销售。全场翡翠的价格仅仅是出厂价,批发价。“丛宝翡翠”厂家对消费者郑重承诺:我公司翡翠原料均来自缅甸,直批惠上购买的任意一款翡翠支持全城比价,所售翡翠饰品都经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均为天然翡翠A货。千元以上均配备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证书,绝无假货”等字样。20xx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4件商品(翡翠手镯A货¥48000、翡翠项链A货¥38000、金镶玉吊坠批发价¥499、金镶玉吊坠批发价¥399)进行送检。4月23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本局送检的4件商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分别编号为:ZBW20xx-0070(金镶玉吊坠批发价¥499)、ZBW20xx-0071(金镶玉吊坠批发价¥499)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名称不符GB11887-2012、标签不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11887-2012及GB/T16553-2010翡翠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不合格;编号为:ZBW20xx-0072(翡翠项链A货¥38000)、ZBW20xx-0073(翡翠手镯A货¥48000)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标签不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T16553-2010《珠宝玉石鉴定》翡翠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不合格。20xx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4份《检验报告》。
经查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商业广告费用合计18000元,不合格商品的货值金额15198元。在广告中宣称的“xx首届”无证据说明此次翡翠展销会是在xx第一次举办。广告中的“大型翡翠厂家批发直销惠、丛宝翡翠厂家”均指xxxx有限公司,经调查: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未核准有珠宝玉器的加工生产。当事人在展销会中销售的商品全部于20xx年4月16日从位于河南镇平县石佛寺宝玉城纬二路25号的锦绣玉器店购进,并非广告宣传的翡翠厂家,公司翡翠原料并非均来自缅甸。当事人对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上述4份《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西部商报》、检验报告、鉴定证书、照片和广告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属虚假宣传和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处以罚款18000元;2、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处以罚款17000元;3、没收不合格的翡翠手镯A货¥48000壹件、翡翠项链A货¥38000壹件、金镶玉吊坠批发价¥499壹件、金镶玉吊坠批发价¥399壹件。以上合计罚款35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xx联系电话:8187387
廉黎xx系电话:8187387
二Oxx四年七月十五日
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
xxx:
你在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集体所有的后山废弃选厂上,利用从xx村郴江段河道清障过程中外运进来的清障物(沙卵石),与xx村xx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安装洗沙设备建洗沙场进行洗沙,20xx年5月xx日经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巡查发现有非法占用土地嫌疑,经我局xx分局xx国土资源所实地调查核实,洗沙场占用的是xx村xx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经我局xx分局测绘队实测,洗沙场用地面积1087平方米,经分局地籍股、规划股核实,占用土地地类为林地,不符合白鹿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条第三项未报先用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87平方米;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08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17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xx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5月26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Tags in this post...
Reply on: @reply_date@
@reply_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