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受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____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____同意,指派曲海斌律师担任贵院承办的抢劫一案中被告人____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和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为履行辩护职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51条之规定,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____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对该被告人涉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涉案犯罪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认同本案被告人____涉嫌的罪名,认为该被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对该被告人涉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____具有罪轻情节。
1。被告人____认罪态度好,在受到追诉时能够积极主动全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始终以端正的态度对待侦查和审查起诉,认罪服法。
2。积极退还赃款赃物,主动交代赃款赃物隐藏地点并配合公安人员提取该赃款赃物。
3。该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前科,无劣迹,一时失足走上犯罪道路,情有可悲。
4。在本案中被告人____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应属从属地位,系从犯。
因职责所限,辩护人尚未查阅本案证据材料。请贵院依法审查,客观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____依法公诉,并请考虑上述情节。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____市公安局____分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局和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杜文发律师担任涉嫌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____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对本案有关情况有了基本的了解。为履行辩护职责,依据法律规定,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犯罪嫌疑人____的陈述,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____在实施抢劫时其情节不是非常严重。
通过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____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只有抢劫财物的想法,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手拿一截小拇指粗的钢筋,在心理上也只是吓唬吓唬被害人。事前三名犯罪嫌疑人虽有意思联络,但也仅仅是针对单个路人,而并没有预谋针对很大的具体目标。该犯罪心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随机性和胆怯性,所以其情节也不是非常严重。
二.、犯罪嫌疑人____系未成年人,其心智和辨别能力尚不成熟。
被告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身处这个年龄段的人,其思维和自制力尚不能完全象成年人一样那样成熟和理智,遇到事情也容易头脑发热不考虑后果,因此才发生了这种让人惋惜的案件。
三、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破案,悔罪态度好。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和立功表现。
犯罪嫌疑人____能完全如实的供述和坦白案件经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的悔罪态度。
同时,犯罪嫌疑人____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案件的侦查线索,其行为具有立功情节。
综上所述,恳请检贵局本着教育、惩罚、挽救、感化的原则,考虑本案的实际特点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____提出公正公平的审查意见。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 律师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亲属的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____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并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____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查明犯罪嫌疑人________的相关犯罪事实不能证明其就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无论从________还是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事发时主观上叫上两个同案嫌疑人是去殴打他人的。根据王____1和王____2的多次供述,均言明“21时许,________来到我家,告诉我弟王____2在村口被几个人打了,我和________就赶紧出门口往村口走,出门的时候________在我家里拿了一根约40公分的擀面杖。”同样,依据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也证明了________并没有直接去用擀面杖殴打于____和孙____,而是在讨要医疗费时言语不和,且是受害人又一次先出手打人才发生再一次的打架事件。由此供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犯罪意思联络更无主观上想伤害他人的目的。
二、犯罪嫌疑人________并无伤害受害人孙____的客观性为。
________、王____1、王____2以及受害人孙____的供述和陈述中,均已证明王____1用方木殴打了受害人孙____导致其重伤害的后果。________只是用擀面杖打了于____和孙____,但均未造成重伤害的程度。
三.本案中,王____1殴打孙____和________殴打于____、孙____是两个独立的事件,并不构成必要地或者非必要的共同犯罪。
首先,犯罪嫌疑人之间事前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思联络。其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第二次遇到后并没有因为气愤而直接殴打被害人,是在谈判决裂且被害人首先出手打人的情况下发生的另外一次打架事件。再者,________在王立殴打被害人孙____时并没有提供凶器或施以援手。所以,在导致孙____重伤害的事件中,他们之间根本不属于共同犯罪,只是每个人的临时起意而厮打不同的对象。
三、本案中,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而且王____1是在遇到受害人拾起砖块进行攻击时顺手捡起方木才导致被害人受伤的,之前王____1也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所以________与被害人孙____的伤害结果应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在本案中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上意见,敬请检察机关予以参阅。
谢谢!
辩护人: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 律师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辩护意见书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Tags in this post...
Reply on: @reply_date@
@reply_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