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陈永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xxxx036857, 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河源市大学城区阳光小区F栋401。
违法犯罪经历:20xx年10月10日因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xx年4月10日释放; 20xx年2月5日因故意伤人罪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xx年5月5日释放:20xx年8月22日9时15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20xx月8月22日9时由本市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人员抓获。我局经过审查,于9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xx年8月17日xx点许,陈永志因为张湖上来交涉房屋漏水问题,期间发生争吵,陈永志持刀连刺张湖十刀,造成张湖不同程度创伤,张湖因为流血过量休克死亡。为了不被别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又将上来询问的孙闪(张湖老公)杀死,之后又强行闯入孙闪的家中,将孙闪的父母,张潜(男,61岁),李蕾(女,59岁)刺成重伤后,逃离犯罪地点。当晚23点许,犯罪嫌疑人在西大直街农业银行ATM前,将正在取钱的王丽刺成重伤,并抢走现金5000元。经法医鉴定:张湖、孙闪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张潜、李蕾、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挫伤、王丽系被他人用刀连续刺中腹部20余刀、大腿部一刀,导致大量流血休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 张潜、李蕾、王丽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永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致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河源市大学城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印)
20xx年9月10日
附:1、本案宗卷共1卷3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河源市大学城区看守所
3、随案移送物品3件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2)
犯罪嫌疑人王广庭,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21010519xx0723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xx省xx市xx镇河西村。20xx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我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广庭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xxx报案至我局。我局于20xx年9月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广庭于20xx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本案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xx年9月6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广庭携水果刀作案工具,与巩广启、张振炎一行人在城南乡电影场看电影时,受巩广启教唆指认了受害人黄朝杰后,以教训受害人黄朝杰为名,张振炎与犯罪嫌疑人王广庭将受害人黄朝杰拉出电影场实施了殴打,因受害人黄朝杰身强力壮遂进行了反抗,王、张二人因此没有占到便宜。后犯罪嫌疑人王广庭气急之下掏出了装在裤兜的水果刀,朝被害人黄朝杰大腿上恶狠狠地炸了几刀,致使被害人黄朝杰股动脉被刺破,顿时流血不止。巩广启、张振炎、及犯罪嫌疑人王广庭见势就逃离了现场返回自各自家中睡觉。此时被害人黄朝杰被当地群众送至xx医院抢救,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至20xx年9月7日凌晨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尸体、现场提取检验材料检验报告,作案用的水果刀,犯罪嫌疑人王广庭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广庭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致他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xx市公安局(印)
二○xx年xx月xx日
附:(1)本案侦查卷x卷x册;
(2)犯罪嫌疑人王广庭现羁押在xx市看守所;
(3)随案移交物品x件。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3)
深公刑诉字[20xx]45号
犯罪嫌疑人文裕章。性别男。1975年xx月xx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 。汉族。大专毕业。单位及职业:xxxx。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号。政治面貌群众。
犯罪嫌疑人此前无违法犯罪经历。案发后,20xx年2月16日,我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3月4日,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我局福田分局华富派出所。
犯罪嫌疑人文裕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被害人胡菁母亲肖桂莲举报至我局。20xx年2月9日20时许我局接受报案,派出福田区华富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并立案。20xx年2月16日16时许,接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电话,办案民警来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随后对犯罪嫌疑人文裕章进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文裕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文裕章与被害人胡菁为夫妻,两人曾共同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于1998年结婚,有一子一女。20xx年2月9日晚8时许,胡菁由于自身脑血管畸形引发血管破裂在自家别墅4楼突然昏倒。丈夫文裕章及母亲肖桂莲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胡菁恢复心跳和血压,但失去意识,不能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次日凌晨零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至案发2月16日,胡菁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16日上午,文裕章签署了胡菁的开喉手术家属同意书。下午3时许,文裕章于家属探视时间进入ICU病房,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并阻止医生护士救治,双方争执十几分钟。下午4时许,胡菁因呼吸衰竭死亡。犯罪嫌疑人文裕章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并且学习过法律,能够预见拔掉呼吸管等会导致胡菁死亡的事实后果和法律后果,但是其仍然这样做,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表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文裕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文裕章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有自首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广东深深圳市公安局(印)
20xx年4月10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文裕章现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富派出所处。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xx卷xx页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Tags in this post...
Reply on: @reply_date@
@reply_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