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涉嫌盗窃罪)
被告人陈亮,男,1991年9月19日生,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身份证号码342601199109196225,汉族,高中毕业,安庆市安庆师范学院学生,住安庆师范学院学生公寓9栋411室。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亮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边辩护人,20xx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刘迪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徐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陈亮因赌博欠债,经济拮据,留意到对面4xx寝室王伟,李飞,吴远三个人打游戏电脑常放在桌子上不收,就起了盗窃电脑的想法。2月2号下午xx时许,陈亮趁李飞,吴远不在寝室,王伟下楼买饭的间隙用自带的旅行包盗走了王伟,李飞,吴远三人的三台品牌笔记本电脑。市鉴定中心鉴定盗走的三台笔记本电脑的总价值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亮后乘车到市区在佳锞电子将电脑低价转卖,获得转卖款一万两千元。陈亮于2月3日下午1时回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请批准逮捕书,现场勘查笔录,市鉴定中心关于被盗电脑价值鉴定结论书。
2:被害人王伟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犯罪嫌疑人陈亮的供述及指认笔录。
4:证人同楼层同学张剑的证词,证人佳锞电子老板徐然的证词。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因赌博欠债,产生盗窃电脑的
想法,盗窃品牌电脑三台,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安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
20xx年2月15日
(院印略)
附:
(1)犯罪嫌疑人陈亮现押于九成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人张剑,证人徐然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五,男,1985年 4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高中文化,市第三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纬什街。20xx年4月1日因本案被____市公安局____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____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二,男,1984年 7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____市人,高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南二环。20xx年4月1日因本案被____市公安局____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____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王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____市____分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xx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五放学回家,途中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王五索要钱财,王五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王五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甲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4月1日上午,王五邀其堂兄王二一起前往钟楼游玩,王二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李四碰到,张三当即要求王五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王二在被李四拦住的情况下用水果刀将李四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乙经营的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王五进行殴打时,王五抓起王二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甲、乙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二在被被害人李四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王二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五、王二予以惩处。
此 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王林,绰号“大头”,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xx20xx83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海滨市大洋乡洋面88号。因故意杀人罪,20xx年8月22日被海滨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11月4日移送海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并于同年xx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xx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林伙同张文等十余人到海滨市电力大厦二楼大世界舞厅内跳舞,因不买门票被舞厅老板被害人陈才阻止后补票怀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议买鞭炮来放,把舞厅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买鞭炮回舞厅分发给同伙,在燃烧过程中被舞厅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张文遂到一楼舞厅门口售票处辱骂被害人陈才并打其头部一拳,致使陈才仰面倒在售票处对面台阶下,而后张文继续用脚踩陈才身体。此时,被告人王林从舞厅出来看见陈才倒地后,用脚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才系头、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滨市公安局投案。
上诉事实,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证人邱丽轩、陈荣坤、陈文斌、黄光明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二0xx年三月八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依据复印件一册。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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