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效能建设氛围。
第二条 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科室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办结时限办理。
第三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机关办事的群众,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相关材料,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 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被来访、来电最先询问的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详细解答,认真办理;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耐心告知询问者需找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工作制度。上岗要着装整洁、讲究仪表、礼貌、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办事群众。上岗时在去向牌上标示去向方便群众监督和办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没有实行离岗告示的,严格执行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要让群众和来局办事人员少跑机关,少花时间,少耗精力,立等可办,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 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文明办事,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凡违反上述承诺没有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八条 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节轻微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违诺现象的投诉受理工作。
投诉电话:XXXXXXXX
接到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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