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建设一个法治的中国——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期盼
10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如9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所说,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个国家法治道路成熟的标准,一是看宪法的权威性是否确认,二是看宪法是否进入了老百姓的生活。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法治”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价值,“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基本的政治共识,“法治国家”成为我们为之努力奋斗的基本目标。
我们看到,“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不断被习近平等国家领导人强调。这意味着宪法不仅仅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其实施和实践也将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之源。
我们看到,法治的理念不断在中国社会得到普及,人们对于法治的认识不断得到深化,法治实践在各个层次不断得到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持续受到关注并不断走向纵深,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
我们看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第一期、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先后出台并得到全面落实,充实了法治的内涵,让法治国家建设有了人权的内核和纬度。
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优良与否很大程度上不是决定于法律文本本身,而是主要决定于这些法律如何运作。只有把纸面上的法律和生动的社会实践相结合,法治才有价值。
今日的中国吹响了法治的号角。这是在“依法治国”取得全社会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新的语境进一步深化和展开的法治实践。我们期盼,法治发展将更加注重解决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特有难题,更加注重强调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中国元素”,更加注重提倡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融合,更加注重在中国自身发展的逻辑中提炼挖掘“法治中国”的内涵。
第2篇: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三点期盼
据香港权威媒体《南华早报》的报道,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可能打破于10-11月举行的惯例,将于今年八月底或九月初召开,这次会议将讨论修改宪法并公布那个著名的大老虎案件。
如果真是这样,那将是中共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也将是影响中国乃至全球政治的一件大事。
按照惯例,中共每届中央委员会的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四中全会),主要讨论意识形态问题。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知道,在中国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下,意识形态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和经济、军事、党务、人事等问题同等重要。
所谓意识形态,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它的本意是指人对事物的印象、认知、理解和判断,是人脑对事物的感观,也是人的观念、思维、概念、判断和逻辑的总和。但在共产党的政治语境下,“意识形态”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说白了就是指政治概念,包括阶级定位、政治理论、宣传思想、路线斗争等重大问题。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台后,一方面加强反腐,赢得了公众乃至全球的瞩目与更多期许,但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对民间言论的管控,被很多人批评为“向左”,而很多举措,甚至也被质疑有极权主义倾向。
不管是左右路线之争,还是言论自由问题,抑或是民主或极权的问题,都涉及到意识形态,也都事关10多亿中国人的权利与自由的问题。笔者相信,虽然统治阶层现在明确否定“普世价值”,但其中所包含的民主、自由、人权等具体价值,并非中共所彻底反对的,所以,不管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是否会讨论老虎案或其他问题,但我还是希望它认真深入地讨论意识形态问题,这是我的第一个期盼,只是,我希望这种讨论能够至少在决策者内部畅所欲言、把问题想透、说透。
我之所以希望决策者能够深入讨论意识形态话题,是因为本届中央领导集体上台后,更多地还停留在以碎片化的具体举措构筑人们对其政治品格和政治权策的印象与猜想,而真正要系统展示自己的政治思维与政治方法,必须通过成熟的、稳定的政治思维来论证自己未来八年的政治维度。这也是统一国内思想、打消各界疑虑、争取国际信任的必由之路。
我对四中全会的第二个期盼,是认真讨论“宪法”及其相关话题。众所周知,现行中国宪法是1982年颁发并实施的。仅从文本来看,它确实是全世界最好的宪法之一,但实际上,中国的宪法也是全世界执行得最差的宪法之一。我曾经说过:“中国所有的改革其实都是多余的,要真正保障人民权利、建设公平社会,只需要做好一件事,那就是落实并严格执行宪法。”
的确,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了人民的很多权利与自由,但这些大多还只是文本上的说法而已,在现实中,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和现象都得不到追究,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政府对私有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的征收、对民间批评人士的打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讯逼供,等等,都让中国的宪法沦为摆设。而最可笑的是,宪法虽然被称为“根本大法”,但放眼望去满眼的违宪,却无从诉讼,换句话说,中国宪法的唯一作用,似乎就是用来被嘲笑和被违反。
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从1982年以来的多次修宪,都是每一届新任领导人将自己热衷的几个词汇收录到宪法中的增臃之举。在那些让人笑话的修宪过程中,宪法似乎成了政治领导人口号的收录本。
我预计,这次四中全会如果真的讨论修宪,“中国梦”三个字,很可能被人提议收录到宪法序言当中,作为中国人奋斗目标的组成部分。如果只是这么干,那只能说明,中国人还永远沉浸在做梦的阶段,还远未实现“睡狮猛醒”。
从习近平执政两年的风格来看,他不是那种容易被蛊惑的人,但这不等于不会有人谄媚地试图将他所提的“中国梦”三个字收录进宪法。我希望决策者明白到,比起宪法序言里收录哪些政治概念来,如何制定一个有效的宪法执行机制,比如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司法化、人民把宪法作为权利保障依据等,要更加重要。当然,如果一定要讨论将“中国梦”加进宪法,我希望是要制定一个宪法解释,把中国梦的明确含义写清楚,同时还必须强调,为了实现这个梦,政府和官员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对四中全会的第三个期盼,就是希冀它借大老虎案件之机,真正深入讨论有关法治和权力制约机制的话题。我相信,事情发展到今天,大老虎的登台是必然的事情。但问题在于,对大老虎的最终处理方式,不能抛开事实、党纪和法律,而单纯地决定于大佬们的个人主张。
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老虎的处理结果和未来中国的法治,可以说息息相关。因此,对大老虎的处理,一定要注重事实和规则。政治大佬们须知,那些所谓“打老虎”会严重损害党的权威的理由已经站不住脚,因为这种损害早已造成,如果现在为了这个站不住脚的理由而放纵老虎,只能是再次损害党的权威。
对即将出台的大老虎的依法处理,其实恰恰是向全国乃至全球展现新一届领导集体意欲推行法治的最好机会。政治领导人须知,仅从政治的角度而言,必须假定“人性本恶”的概念,并由此衍生出“先小人后君子”的权力制衡逻辑,以最坏的猜想来创造最好的政治。
记得习近平上台以来,多次在很多重要场合和批示中提到法治,即便在最不需要也极少讲规则的宣传思想工作领域,他也曾在国家网信办的一次重要汇报的批示上提及“法治”。我相信,至少对于这位领导人而言,“法治”决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他政治理想和策略中最重要的一环。既然如此,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不妨全面、深入讨论法治的话题,包括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宪法诉讼、行政法治、依法治党、民权保障、罪刑法定等诸多重要话题,而这些,正是包括我在内的亿万中国人的“中国梦”。
我们期盼,“法治国家”不仅仅是抽象的认识和理念上的共识,更需要一种生动而富有成效的实践。法治发展应该不仅仅是数量上持续的积累,更应该注重法治实践品质上的提升。一个法治的中国需要国人为之奋斗!
第3篇:一个法制工作者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十点期盼
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会议主要议程之一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作为带领13亿人民的执政党,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进一步强调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极端重要意义。我想每一位法制工作者,都会为国家法治建设大踏步前进而感到由衷的高兴,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充满期盼。
一、期盼四中全会把国家法治建设提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之一。
7月29日,在新华社发布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新闻稿中,中央已经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前,“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看出,党中央已经把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些关键词,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央全会继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之后,紧接着就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已经预示着法治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期盼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出全面具体部署。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我国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新时期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对社会法治状态提出新的要求。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和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可以说,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公布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已经为我国法治建设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指明了方面,作出了规划与部署。我们完全有信心、有理由确信这次四中全会,必将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出更加全面具体部署,使我国法治建设无论是在党和政府层面,还是在国家和社会层面,都得到全面系统的整体推进,也更加符合法治建设之客观规律。
三、期盼四中全会中共中央能够成立统领党、国家和社会法治建设的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并将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重要成就。但对于法律人,长期以来,我们也感到在党、国家和社会层面,缺少一个专门机构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依法治国的组织实施。就党的层面而言,现在各级党的政法委,其工作重心仍然是协调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组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虽然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不能涵盖法治建设的全部内容。就地方而言,虽然绝大多数省份都成立过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但由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其工作重心侧重于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导致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及其日常活动都有较大的局限性。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期盼中央能够成立统领党、国家和社会法治建设的专门组织领导机构(中共中央法治建设委员会或者中共中央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并将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四、期盼四中全会能够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的实施给予了特别的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当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可以预见,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宪法实施的监督职权,建立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必将在四中全会上迎来新的发展。
五、期盼四中全会能够将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领域大踏步迈出新步伐。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13亿中国人民实现中国梦的执政党。各级人民政府是宪法和法律的主要实施者和执行者。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对于推进法治中国至关重要。要以党风带政风,以政风带民风,只有这样,我们才算牵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牛鼻子”。在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作为党的一项重要执政能力提出来,“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要求全党“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标志,中央政府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建设法治政府提出明确要求。10年来,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都取得了重大成就,法治观念在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发挥越来越大。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四中全会一定会在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领域大踏步迈出新步伐。
六、期盼四中全会能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看到,当前我国司法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受到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干扰、一些依法办案受到非法干预、少数法官检察官贪赃枉法、司法人员监督管理和职业保障不够、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等。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目标要求,筑牢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这其中,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进审判、检务公开,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重要改革,必将使我国司法制度朝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改革方向阔步前进。目前,中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着手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七、期盼四中全会能够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把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
党的十八大创造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在实践中的深化和具体化,可以说,抓住了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具体表现和内容,对于考察识别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和在中央组织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直接把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与领导干部考察识别挂起钩来,无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如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就是要建立健全具体的监督与考核制度,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发表讲话、作出决策、作出批示、签发文件等具体领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与考核,既考核依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能力,也考核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八、期盼四中全会能够做出加快修订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重大决策,力争使两部法律能够在明年初春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审议通过,彰显国家法治的决心与力量。
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内部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行政复议已经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1990年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已经成为法治生活中的日常现象。但由于两部法律制定时间较早,很多条文已将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亟待修订完善。当前,中央有关机关已经启动了两部重要法律的修订工作,贵州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部署,2012年成为全国八个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西部地区唯一试点省份),试点3年来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检查组的充分肯定。我们期待着四中全会能够明确要求加快修订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步伐,更加期待能够在2015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能够见到两部法律的修订审议稿。
九、期盼四中全会能够对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以此作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评价标准和社会监督依据。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法治建设是社会科学,科学的东西就要遵守客观规律,按照科学的方式方法推进,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式方法。过去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很多人认为法治建设是软任务,看不见、摸不着,更无从评价和考核,这往往导致法治建设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性地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就是要使法治建设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成为科学发展的硬任务,让各级国家机关真正重视起来,让人民群众能够对照加以评判和监督。目前,省政府法制办正在按照要求组织起草法治政府建设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因此,我们期盼四中全会能够对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以此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开展的相关制度建设。
十、期盼四中全会能够在总结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经验成效的基础上,在推进反腐败制度化、法制化方面作出新的重大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讲话中明确要求,“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反腐败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反腐败,既是纪律检查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在反腐败制度化、法制化方面,我们还要在全面总结反腐败经验基础上制定《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法》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推动反腐败与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制化发展。
第4篇: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期盼
按照惯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先生,这位法学界泰斗建议在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上,中央应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关键议题进行讨论。
“法治”地位至上
“法治”,正在成为中央决策层讨论的主要议题。
7个月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为第九部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
李步云认为,更应该从全局性、战略性高度理解中央此举的意义,“所有的经济改革、政治改革、文化改革、社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应该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改革的成果也应该由宪法和法律巩固下来,这才符合法治中国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作为负责统一部署全国性重大改革的领导机构,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深改组)半年来,“法治”成为其主要议题实属必然。
中央深改组目前召开的三次会议中,两次会议都审议通过了司法改革的相关文件。在《决定》中,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部署之一。
今年2月28日,中央深改组举行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
当时,国家主席、中央深改组组长习近平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今年6月6日,中央深改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实际上,自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来,中央已经多次强调“法治”的关键地位。
一个佐证是,2012年12月初,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按照惯例,三中全会之后的次年将召开四中全会。20年间,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均在9月份举行会议。由此推断,十八届四中全会或将于9月份前后举行。
对于此次四中全会的主要讨论议题,李步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建议,四中全会讨论关于法治中国的决议,就依法治国作出一个详细的规划。”
建立宪法监督制度
如何落实“法治中国”?
有学者认为,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问题。
李步云认为,这恰好符合宪法的定位。
《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五个方面,第一个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是其中一项具体措施。
“宪法没有权威,法律怎么能有权威?”李步云说,“树立宪法的权威,如果没有制度保障,是做不到的。”
因此,李步云认为,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第一个突破口。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的时候,包括李步云在内的多位学者就呼吁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中央对此也予以认真考虑,但是鉴于当时“经验不足”没能实现。
2002年12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一次讲话中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
李步云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当年的提法是“抓紧研究和健全”,现在已经不再提“研究”,而是直接提“进一步健全”,这表明“建立宪法监督制度是时候了”。
李步云建议,坚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坚持立足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一个不需要修改宪法、不影响现行政治体制的方案是,全国人大在现有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宪法监督制度和程序。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此后20年间,党的历次报告中都对此加以强调。十八大报告中更是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正如习近平在2013年12月的一次会议上所说,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实行审判独立
李步云认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第二个突破口。
梳理党的十五大以来的政治报告可以看出,中央一直在强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此项司法改革目标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决定》中获得了突破性进展: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李步云表示,再加上政法委放手让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上述改革的目的在于,防治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预,尊重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这说明,修改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时机已经成熟了。”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李步云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中央召开全会讨论修改宪法的时候,“我建议,或者将法条中的‘行政机关’修改为‘任何机关’,或者法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
李步云表示,如果四中全会讨论法治中国议题,上述两条建议将是其中的关键内容,如果中央就此作出决定,对法治中国建设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从党的主张到国家意志
我国已经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在法治国家建设上,正在一步一步往前走。但是,我们很有必要回顾以前这段历史。
“我们走上建设依法治国的道路,起点应该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李步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正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法律要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李步云认为,其中虽然没有明确写出“法治”这两个字,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已经贯穿于其中。
在今年6月15日举行的中国行政改革论坛上,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邀请的一位与会嘉宾表示,“法治中国”的思想渊源还可以延伸到党的八大,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董老(董必武)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颁布,这份中发[1979]64号文件,被政法界称之为“64号文件”。
正是在64号文件中,中央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李步云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关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节点。
1980年11月,李步云应中央有关领导要求并最后定稿的、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文章,题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首次出现了“以法治国”的表述,还代表中央总结了审判“四人帮”的5条法治原则: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
李步云认为,这上述重要历史节点推动我国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将依法治国明确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我国又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写入宪法。
李步云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将依法治国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意味着此治国方略得到了全党的认可;通过法定程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则意味着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行动准则。
此后十余年间,中央一直致力于推行法治。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
李步云表示,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希望四中全会能够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对此,“我们充满信心”。
群众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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