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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出]
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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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 出 」
第22章
22 : 1 「人 若偷牛 或羊, 無論是 宰了, 是賣了, 他就 要以 五 牛 賠一牛, 四羊 賠一羊。
22 : 2 人 若 遇見 賊 挖 窟窿, 把 賊打了, 以至於 死, 就不能 以 他 為 流人 血的。
22 : 3 若 太陽 已經 出來, 就 以 他 為 流人 血的。 賊 若 被拿, 總要 賠還。 若他 一無所有, 就要 被 賣, 頂 他所 偷的 物。
22 : 4 若 實在 找著 他所 偷的, 或 牛, 或驢, 或羊, 仍 在他 手下 存活, 他 就要 雙倍 賠還。
22 : 5 「人 若在 田間 或在 葡萄園 裏 放 牲畜, 任憑 牲畜 上 別人的 田 裏 去吃, 就必拿 自己 田間 上好的 和 葡萄園 上好的 賠還。
22 : 6 「若 點火 焚燒 荊棘, 以致 將 別人 堆積的 禾捆, 站著的 禾稼, 或是 田園, 都 燒盡了, 那 點火的 必要 賠還。
22 : 7 「人 若將 銀錢 或 家具 交付 鄰舍 看守, 這物 從 那人 的家 被 偷去, 若把 賊 找到了, 賊 要 雙倍 賠還;
22 : 8 若 找不到 賊, 那家 主 就要 被 領到 審判 官 那裏, 要看 看他拿了 他 鄰舍 的 物件 沒有。
22 : 9 「兩個人的 案件, 無論 是為 甚麼 過犯, 或是 為 牛, 為 驢, 為 羊, 為 衣裳, 或是 為 甚麼 失掉 之物, 有一 人說: 『這是 我的』, 兩 造就 要將 案件 稟告 審判 官, 審判 官 定 誰 有罪, 誰 就要 給他 鄰舍 雙倍 賠還。
22 : 10 「人 若將 驢, 或 牛, 或羊, 或 別的 牲畜, 交付 鄰舍 看守, 牲畜 或死, 或 受傷, 或被 趕去, 無人 看見,
22 : 11 那 看守的 人要 憑著 耶和華 起誓, 手 裏 未曾 拿 鄰舍的 物, 本主 就要 罷休, 看守的人 不必 賠還。
22 : 12 牲畜 若從 看守的 那裏 被 偷去, 他 就要 賠還 本主;
22 : 13 若被 野獸 撕碎, 看守的 要 帶來 當作 證 據, 所撕的 不必 賠還。
22 : 14 「人 若向 鄰舍 借 甚麼, 所借的 或 受傷, 或死, 本主 沒有 同在 一處, 借的 人 總要 賠還;
22 : 15 若 本主 同在 一處, 他就 不必 賠還; 若是 雇的, 也不 必 賠還, 本 是為 雇價 來的。」
22 : 16 「人 若 引誘 沒有 受聘的 處女, 與她 同寢, 他 總要 交出 聘禮, 娶她 為妻。
22 : 17 若 女子的 父親 決 不肯 將 女子 給他, 他就 要按 處女的 聘禮, 交出 錢來。
22 : 18 「行 邪術的 女人, 不可 容 她 存活。
22 : 19 「凡與 獸 交合 的, 總要 把他 治死。
22 : 20 「祭祀 別 神, 不 單單 祭祀 耶和華的, 那人 必要 滅絕。
22 : 21 「不可 惡待 寄居的, 也 不可 欺壓 他, 因為 你們 在 埃及地 也 作過 寄居的。
22 : 22 不可 苦待 寡婦 和 孤兒;
22 : 23 若是 苦待 他們 一點, 他們 向我 一 哀求, 我總 要聽 他們的 哀聲,
22 : 24 並要 發 烈怒, 用刀 殺 你們, 使 你們的 妻子 為 寡婦, 兒女 為 孤兒。
22 : 25 「我 民 中有 貧 窮人 與你 同住, 你若 借錢 給他, 不可 如 放債的 向他 取利。
22 : 26 你 即或 拿 鄰舍的 衣服 作 當頭, 必 在 日落 以先 歸還 他;
22 : 27 因 他 只 有 這一 件 當 蓋頭, 是他 蓋身的 衣服, 若是 沒有, 他 拿 甚麼 睡覺呢? 他 哀求 我, 我就 聽 允, 因為 我是 有 恩惠的。
22 : 28 「不可 辱罵 眾神; 也 不可 咒罵 你 百姓的 官長。
22 : 29 「你要 從 你初熟的 果子 和你的 酒 漿 拿來 獻上, 不可 遲延; 你要 將 頭生的 兒子 歸 給我。
22 : 30 你 牛羊 頭生的, 也要 這樣; 七天 當 跟著 母, 第八 天 要歸 給我。
22 : 31 「你要 在我 面前 為 聖潔的人。 因此, 田間 被 野獸 撕裂 牲畜的 肉, 你們 不可 吃, 要丟給 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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