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
原告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原告,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被告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被告,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原告诉被告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______的起诉。
诉讼费______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______份,上诉于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第二篇: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秋波,男。
上诉人张秋波不服________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秋波称,上诉人与信阳银光机械有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应当立案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该案由________法院裁定。
经审查,张秋波在起诉状中陈述,其系信阳银光机械有限公司(原信阳内燃机配件总厂)职工,1994年信阳市胜利南路扩修改造,其住房为原信阳内燃机配件总厂的单位自管公房,属扩修改造范围内的住户。《信阳市胜利南路扩修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指挥部对临时过渡安置期间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住房使用面积每月付给1.5元/m²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原信阳内燃机配件总厂为妥善做好所涉及的职工的安置工作,下发了信内字(94)017号文件,其中第2条规定:拆迁户愿意在外临时租房,根据工厂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按本户职工现有人数应享受的住房面积给予180元/m²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于1995年12月改造完成,张秋波根据单位的要求支付了集资购房款,但单位没有在集资购房款中冲减拆迁安置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且还多收了特殊设备装饰和其他附加费,造成其多交购房款。直到2010年张秋波才知自己的上述权益被侵害,虽经上访和调解,信阳银光机械有限公司仍然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信阳银光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拆迁安置费(应为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应为临时安置补助费)、多交纳的房屋集资款及上述三项所产生的利息。
本院认为,张秋波要求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的是信阳市胜利南路扩修改造指挥部作出的《信阳市胜利南路扩修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该依据是行政指令性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其要求支付的安置补助费,依据的是原信阳内燃机配件总厂作出的“信内字(94)017号”文件,该依据是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所作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其要求支付多交纳的房屋集资款,是因为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而引起的,是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所作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上述诉讼请求的内容均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而引起的争议,故不是合同纠纷。
本案中张秋波与信阳银光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属于企业单位内部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该案张秋波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张秋波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祥
审判员:朱长华
审判员:黄共田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瑞雪
附:民事裁定书相关知识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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