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马x,x县x乡人,身份证号码: 6x196802014410 系宁 E3x2 车驾驶人。
乙方:樊x,x市x区人,身份证号码: 6x1198x12099, 系甘 Lx1 车驾驶员。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 2011 年 11 月 16 日在国道 312 线 1839km+700m 处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其他费用乙方自理。
二、甲方车辆损失自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各方不得反悔、不得上诉。谁反悔,由谁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甲方: 乙方: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
甲方:冯x,海原县x乡人,身份证号码: 64032x0319351X 系宁 Ex61/ 宁 EAx8 挂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身亡。张x,海原县关桥乡人,身份证号码: 64x40224 ,系冯定朝妻子。为本次事故甲方全权代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马x,海原县x乡人,身份证号码: 64222x01087X, 系宁 E1x1 车驾驶员。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冯x,海原县x乡人,身份证号码: 6422x40380212X ,系宁 Ex61 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 2011 年 11 月 27 日在x高速x家沟大桥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方当事人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埋葬费、交通费等一切由本次事故引发的费用,由甲方自行向乙方承保公司、甲方承保公司主张,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手续及方便。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理算为准,超出保险公司理赔标准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丙方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误工费等一切有本次事故引发的费用,,由丙方自行向甲方承保公司、乙方承保公司主张,甲、乙双方负责提供相应的手续及方便。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理算为准,超出保险公司理赔标准的,由丙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的车辆损失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依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由保险公司理算后,各自向承保公司索赔,凡是由第三方车辆发生的赔款,必须由第三方受益。
四、三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机关处理事故,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交警队留存一份,中间人留存一份。
六、本协议签字生效,各方不得反悔、不得上诉。谁反悔,由谁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甲方: 乙方:
丙方: 中间人: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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